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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20號原 告 邱一軒訴訟代理人 葉書豪律師

朱立偉律師徐子騰律師被 告 臺北市北投社區大學法定代理人 洪德揚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2日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在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均應於各該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見本院卷㈡第72至76頁)。而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2月12日始具狀追加聲明請求:確認被告112年5月16日北投社大112字第1120516002號函決定無效(見本院卷㈡第78頁),依上說明,即難認其追加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又依本件具體個案情形,本院認為無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