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凌坤源被 告 大葉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大葉公司)000000000000兼 法 定代 理 人 許廷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許廷爵對被告大葉公司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出資額存在。

二、確認被告許廷爵對被告大葉公司薪資債權91,596元存在。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100,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被告許廷爵對被告大葉公司之債權,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481號受理(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惟被告2人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主張被告許廷爵對被告大葉公司並無出資額、薪資債權存在,是此部分債權存在與否,即屬不明確,致原告能否繼續執行被告許廷爵對被告大葉公司之債權,處於未定之狀態,而此狀態得以本確認判決除去之,依上開說明,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對被告2人聲請強制執行,然被告大葉公司於系爭強制

執行事件對被告許廷爵無任何出資額、薪資債權等事聲明異議。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知被告許廷爵係被告大葉公司唯一董事,其出資額為600萬元。又被告許廷爵為被告大葉公司之負責人,且被告大葉公司自111年5月1日起為其投保之勞保申報薪資為45,800元,則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得執行被告許廷爵每月1/3薪資債權為15,266元(計算式:45,800÷3=15,266,元以下捨去),故原告請求確認自111年5月份起計算6期之91,596元(計算式:15,266×6=91,596)薪資債權存在。

㈡又被告大葉公司於111年度應有營業所得,被告大葉公司應

會分配營利所得予被告許廷爵。綜上,被告2人上開聲明異議顯然不實,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等語。

㈢並聲明:

⒈確認被告許廷爵對被告大葉公司600萬元之出資額存在。

⒉確認被告許廷爵對被告大葉公司薪資債權91,596元存在。

⒊確認被告許廷爵對被告大葉公司之營利所得債權10萬元存在。

二、被告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上揭一、㈠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

通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見本院卷第14、16頁)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481號執行卷、被告許廷爵之勞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限閱卷)核閱無誤,前揭證據顯示被告許廷爵之登記出資額為600萬,且被告許廷爵自111年5月1日起於被告大葉公司之勞保投保薪資為45,800元,被告許廷爵亦於110年度有被告大葉公司薪資所得之申報紀錄。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另請求確認被告許廷爵對被告大葉公司之營利所得債

權10萬元存在,惟被告大葉公司為一人公司,僅有唯一董事兼股東之被告許廷爵,而被告許廷爵既對外負債遭強制執行,可推知被告大葉公司營運非順,亦有可能為虧損狀態,不必然有營利所得。而原告就被告大葉公司有111年度營利所得,且被告許廷爵有分配該營利所得之權利,未見原告陳明該分配金額10萬元之依據,遑論其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臆測主張被告大葉公司於111年度應有營業所得,被告大葉公司應會分配營利所得予被告許廷爵10萬元等語,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許廷爵對被告大葉公司600萬元之出資額存在、對被告大葉公司薪資債權91,596元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等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