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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吳欣怡被 告 蔡秋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