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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2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A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6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65至472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