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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戊○○、己○○間因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等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10,415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8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附表:

本院核定被繼承人遺產價額共計新臺幣7,212,500元(參本院卷㈠第23頁),扣除被上訴人乙○○、丙○○、丁○○、戊○○、己○○每人特留分30分之1,合計6分之1,上訴人得主張權利比例為6分之5,故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10,415(計算式:7,212,500×5/6≒6,010,415)。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