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 告 劉禹葶被 告 劉恒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陳報相關訴訟標的財產金額,並依價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