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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原 告 陳美智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複代理人 徐宗聖律師被 告 陳順興

陳順城

陳俊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分割遺產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因訴外人陳順源以兩造為被告另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陳楊文妹所立遺囑無效,並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等訴訟,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判決在案,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因被告等對該案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停止訴訟,原告亦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259、277頁)。本院審酌前揭訴訟所涉遺囑是否有效,為本件有無侵害原告特留分之先決問題,是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於上開案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