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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鉦瑋相 對 人 吳婕瑜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依法應徵收費用者,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 年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2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後段、第21條第1 項前,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及調查
裁判日期: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