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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提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提字第3號聲 請 人 高敏甄上列聲請人因強制住院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5日,因精神病人強制送醫,聲請人之父親誤會本人有傷人行為,但本人無任何自傷傷人行為,要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此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亦為同法第8 條第1 項明定。依該條項之立法理由,可知法院於提審事件中,僅應審查有無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及逮捕、拘禁之程序是否合法,而非認定受逮捕或拘禁之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且所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足。次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又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25歲單身女性,過往有妥瑞氏症,並接受治療,過往無身體病史、物質濫用史,大學畢業後,做社工工作,然24歲即111年6月時出現情色妄想、睡眠需求減少、情緒激動易怒,於111年6月至111年9月在新光醫院住院,並申請到情感思覺失調重卡,出院後即因病識感差、副作用,至少2個月以上未服藥,因此再次發病,因情色妄想,導致適用期未過而離職,僅工作1個多月,近2週有睡眠需求減少約1天3小時、活動量上升、命令式聽幻覺,因112年4月6日在家情緒激動,對家人大吼大叫,家人擔心有暴力行為,因過往曾與鄰居衝突咬傷警察,故送至八里療養院急診,綜合上述事證,病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已無法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無法瞭解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無法使用或權衡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經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經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於112年4月7日給予緊急安置,並由該院醫師張慶英、劉儼興於同日進行強制鑑定,鑑定結果認聲請人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該院乃於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衛生福利部審查後,於同年4 月8日發文許可對於聲請人實施強制住院在案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在卷可稽,另經八里療養院醫師張慶英於本院視訊時陳明無誤,故八里療養院係依上揭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對聲請人予以強制住院治療,堪認聲請人受逮捕、拘禁係具有法律上之依據及原因,程序上亦無違誤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求予釋放,難認有據。本件提審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部分,另行分案,附此敘明。

四、末因聲請人係依提審法第7 條第2項以視訊設備進行訊問,本院毋需依同法第9 條第1 項後段另裁定命將聲請人解返原解交機關,併此敘明。

五、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