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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救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91號聲 請 人 A001 住○○市○○區○○路000號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規定甚明。

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A02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2 年度家補字第555 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已非無據。又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目前名下無任何財產及所得,可見其名下收入甚窘等情非虛,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不佳,目前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應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情為真正。從而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本案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聲請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