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8號抗 告 人 郭梅芳
丁銓佑上列抗告人因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112年度司繼字第73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袁譽和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留有遺囑乙紙,並於
第5 點指定抗告人丁銓佑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之母即抗告人郭梅芳於112年1月16日與被繼承人之父袁菘蔚、胞姊袁婕穎作成親屬會議,均同意選任丁銓佑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是應得由丁銓佑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
㈡被繼承人因生命危急,故於112年1月10日分別指定吳詮彥
、林俊、黃雪瑛為遺囑見證人,並指定林佩慈為遺囑記錄人,由被繼承人當場口述遺囑意旨(下稱系爭遺囑),再由林佩慈記錄,應符合民法第1195條第1 款之要件。又系爭遺囑雖業已取得親屬會議之認定,然系爭遺囑為緊急狀況下所作,且效力具3 個月之限制,倘日後在執行系爭遺囑時不被銀行許可,而抗告人又因超過3 個月無法出具任何法院證明文件以證明遺囑真偽,則系爭遺囑恐淪為不俱法律效力之文件,更不利執行被繼承人之遺願。
㈢抗告人丁銓佑律師曾於112年4月14日持系爭遺囑前往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展延,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系爭遺囑不符合民法遺囑之效力,故拒絕抗告人丁銓佑律師以遺囑執行人身分辦理展延,經詢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僅答覆須向司法機關確認遺囑效力,是以抗告人丁銓佑律師在執行系爭遺囑時不被國稅局認可,故系爭遺囑仍有提起確認之訴之必要等語,並聲明:⑴原裁定廢棄。⑵准予陳報丁銓佑律師為被繼承人袁譽和之遺囑執行人。⑶確認被繼承人袁譽和於112年1月10日作成之遺囑為真實。⑷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二、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前向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又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1209條、第1211條、第1215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 條所定丁類事件,依同法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惟仍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而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該遺囑須形式上有效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之無爭執之情形下,始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簡抗字第18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㈠抗告人等主張本件被繼承人袁譽和已以口授遺囑方式指定
抗告人丁銓佑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等情,已據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口授遺囑及光碟、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記錄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5至29頁),則抗告人等既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已以遺囑指定丁銓佑律師為遺囑執行人,自無再聲請本院指定遺囑執行人必要,是原審駁回抗告人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㈡抗告意指雖就原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部分,改請求准予陳
報丁銓佑律師為被繼承人袁譽和之遺囑執行人。惟依前揭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毋庸陳報法院即得執行職務,抗告人等於抗告程序聲明陳報,已有誤會。況本件係就原審駁回抗告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抗告程序,抗告人等縱有就親屬會議結果陳報法院必要,亦非向第二審法院陳報,併予敘明。
㈢抗告意旨另請求確認繼承人袁譽和於112年1月10日作成之
遺囑為真實,惟其請求內容為確認遺囑真偽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並應對否認遺囑真實之人提起始為適法,非屬本件原審司法事務官所得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自應另依家事訴訟事件程序審理,抗告人等就此合併提起抗告,顯有誤會。且抗告人等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真正事件,已由本院另以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依家事訴訟程序審理,並因抗告人等逾期未補正被告,而於112年12月11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有民事裁定1件可憑,抗告人此部分請求,同應駁回。
三、綜上,本件原審駁回抗告人等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另為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詹朝傑
法 官 高雅敏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