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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75號原 告 黃文秉被 告 王麗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0,83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具狀陳報兩造婚後共同住居所、何時分居、分居後各自住居所等事項(如住居所有變動,應說明歷次變動情形)及證據,陳報之書狀請附繕本。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

(一)第1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第2、3項各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民法第179條)、20萬元(民法第148條)部分:共計17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萬7,830元。

三、以上合計應徵收2萬0,830元(計算式:3,000+17,830),未據原告繳納;另兩造應陳報如主文第2項所示事項,以明本件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