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718號原 告 張玉春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上列原告張玉春與被告李佳佑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振明遺產總價值,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萬8,347元,原告主張繼承人為伊與被告二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7萬4,174元(計算式:3,948,347×1/2=1,974,174,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