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A01 住宜蘭縣○○鎮○○路00號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蔡垂良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未成年子女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返還代墊之未成年子女甲○○扶養費,聲請人與甲○○同住於宜蘭縣○○鎮○○路00號,有渠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堪認甲○○之住所係在宜蘭縣蘇澳鎮,並非在本院轄區甚明。故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59頁),爰依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