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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9號聲 請 人即 相對人 A01(下稱A01)非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複 代理人 陳立蓉律師相 對 人即 聲請人 A02(下稱A02)

非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男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甲○○與A02同住,由A02擔任主要照顧者,關於其之住所、戶籍、學區、就讀學校、補習、才藝學習、一般醫療及檢查(不含住院、須住院之手術)、申請健保卡(含遺失補發)、金融機構開戶(含存摺之更換、遺失補發)、財產管理、商業保險及申請社會補助等事項由A02單獨決定,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

二、A01應自主文第1項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長男甲○○滿18歲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甲○○之扶養費新臺幣1萬6,000元,並由A02代為管理支用;前開給付如有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12期(含遲誤期)喪失期限利益。

三、A01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暨應遵守事項,與未成年長男甲○○會面交往。

四、A01之其餘聲請駁回(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

五、聲請費用由A01負擔(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2、339號)。理 由◎寫在前面:請兩造本人親自閱讀,法院的判決只是孩子生命歷程的一個逗點,而不是親情的句點。

一、孩子在父母離婚後,仍應受父母的合作照顧及教養,故酌定親權(含主要照顧者),沒有所謂的勝訴或敗訴可言。

二、本件長男雖能侃侃而談,表達自己的想法與意願,但仍然擔憂父母知道後可能會有的反應,而要求部分的內容保密,雖然兩造都是這孩子最愛的人。

三、這樣的成長經歷,如果能夠讓父母體悟:訴訟帶來的衝突對孩子是多麼大的負面影響,進而捐棄成見,好好學習成為友善合作的父母,或許是必要之痛。但,何時孩子才願意打開緊閉的心扉,去相信別人,然後傾訴自己的情感?也願意去相信整個家庭的基石、司法制度及社會的運作,都是建立在信任之上。

四、在親權的訴訟中,本來就沒有誰是贏家、輸家,也不定義誰是好人、壞人,但沒有人是局外人,應該如何權衡與協調父母與子女間的紛爭,答案從來都不簡單,諒解與等待也不容易,父母過猶不及的反應,都可能會帶來孩子成長的陰影。

五、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0條及第18條揭示了父母共同參與兒童成長的責任、孩子有權與未同住的父母保持聯繫與互動的重要性。又父母即使離婚或分居,但若能保持相互支持與合作的關係,對孩子的成長都有很大的助益。另經研究指出現為成人,在未成年期間經歷父母離婚的事件中,約有75%的子女,渴望當時能有更多時間與未同住的父或母接觸與相處,部分的孩子甚至有強烈感覺遭受「遺棄」之痛苦(參見洪遠亮,簡析會面交往的離間現象及司法因應之道,法學新論第21期,99年4月,第53至54頁)。

六、父母都有行使訴訟的權利,但別忘記最終的目的:期盼兩造能夠暫時放下把孩子的傷痛做為指責對方的理由,便是脫離惡性循環的開始,重拾孩子的笑靨看似那樣困難,卻又如此容易,端賴父母的一念之間與行動而已。法院的裁判只是一時,要能重拾長男的笑容與信任,請從尊重及支持其獨特性開始。

壹、A01(或稱父親)之聲請及答辯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長男甲○○(下稱長男、子女或未成年子女),兩造於112年2月分居,同年8月29日調解離婚成立,A02現住在高雄,但長男於自幼即與A01同住至今,其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稱親權)應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A01擔任主要照顧者,並得單獨決定部分事項;A02應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至成年之日止及得進行會面交往,另應駁回A02擔任親權人、請求扶養費之聲請等語。

貳、A02(或稱母親)之聲請及答辯意旨略以:A01非友善父母,A02自幼為主要照顧者,應擔任親權人,A01並應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6,000,並得與子女進行會面交往,另應駁回A01請求擔任主要照顧者及扶養費之聲請等語。

參、由兩造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並由A02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一、法條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民法第1055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

二、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訪視報告略以(訪視兩造及長男,見322號卷一第155至178頁,下稱訪視報告):

(一)兩造健康狀況良好,有工作與經濟收入,足以負擔照顧長男;兩造皆有親友支持能提供照顧協助;訪視時觀察兩造之親子關係良好。

(二)兩造之住家環境均適宜,兩造皆有足夠時間與長男相處,且能親自照顧。

(三)建議引導兩造成為合作式父母,建請參酌其他事證,依兒童最佳利益裁定之。

三、家事調查官報告略以(訪視兩造及長男,見322號卷二第223頁至236頁,下稱家調官報告):

(一)依兩造陳述及互動觀察得知,未成年子女分別在兩造家中時,兩造各為主要照顧者;兩造能聚焦問題並順暢應答。

(二)A01之父母表示,之前住在雙溪山上,長男出生後為了協助照顧才搬到山下來,長男出生後到2歲時,白天由祖母親照顧,兩造於下班後再接手照顧;長男與A01及祖父母的互動良好,家中的氣氛歡樂,會主動靠近他們,會環抱A01、親A01臉頰,也會向撒嬌似的蹭著祖母。

(三)長男能在A02家中自在走動,也會主動親近A02及外祖父母,並在A02身旁抱著或蹭著,外祖父母可以陪伴長男玩玩具,不會有無法安撫、需要相對人出面的狀況,長男與A02及祖父母的互動良好。

(四)兩造皆能提供良好及安全的居住空間,未成年子女在兩造住處神情愉悅,可以自在地到處活動,其與兩造、內外祖父母的互動均良好。

(五)長男表示受照顧的經驗,生活習慣例如穿衣服、上廁所、洗澡、刷牙等等,兩造都有教導,但母親教的比較多,輔以長男2歲多開始進行早療課程,多由母親陪伴。

(六)實地觀察評估:⒈未成年子女確實較容易分心,無法專注在同一件事情上,

且較容易有不合年齡的情緒表現,例如以吼叫、捶打長輩、抱長輩大腿耍賴拒學等方式來表達他的情緒。

⒉父親的部分:

⑴對長男有耐心,惟少約束,要做什麼、玩什麼都是順著

孩子的意思,長男在家跑、跳、衝來衝去,難有一刻安靜,連好好對話都有困難,長男動作較大、欠缺力道的掌控,常連帶發出巨響,例如掀開裝玩具的鐵盒時直接把蓋子往後扔因而發出巨響;裝玩具的桶子往地上重放,桶內玩具撞擊後發出吵雜聲響;指著繪本上圖案時是以手用力捶打繪本上的圖案。

⑵長男會用手捶、戳父母,並會用命令式語氣,例如大聲

地說「走開!」、「就跟你說阿!」等等,A01對於該不尊重的態度似乎習以為常,未有糾正的舉動,長男還會有爬上餐桌、雙腳站在餐桌上,A01及其父母親的制止,但成效不太,長男沒過多久又繼續,A01亦未再出言管教。

⑶與長男共讀繪本時,長男容易分心,需耗費不少心力拉回注意力,但不一會兒長男又分心跑去玩別的東西。

⒊母親的部分:

⑴對長男有較多的管教和約束,安排週六戶外活動,週日

練習作業,長男雖然會在家中跑跳,但不會顯得過度躁動、靜不下來。

⑵在共讀繪本時,可以適當引導長男,鼓勵唸出文字,給

予稱讚和鼓勵。例如,其會以:「我們今天要來當小偵探,尋找黃色及黑色的貓咪在哪裡」當作故事的開頭,引起長男的注意,也會運用繪本上內容機會教育並引導思考,例如詢問長男為何「圖畫中的貓頭鷹是在睡覺?」、「單峰駱駝與雙峰駱駝哪一種比較常見?」,並會給予長男予提示,但不會直接告訴答案。

⑶閱讀繪本時長男雖會想要玩房間內的物品,但A02會要求

專注於繪本上,或是允許分心一下,之後仍要回到繪本上,並堅持完成閱讀,也能視情況與長男協議唸完繪本的方法。

⑷A02之教養方式有原則且能堅守,但於達到目標的過程能

適度妥協,並以合作方式鼓勵,同時提醒他不要急、要專心。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不適當行為(例如抬腳在繪本上),都會不厭其煩地給予糾正、並要求做到。

(七)學校表現:⒈長男在校的人際關係不錯,能完成功課,惟成績欠佳,聯絡簿父親都會簽名,遇事溝通時也都能禮貌答覆。

⒉然而長男有數次拒學的情形,校方詢問發現是忘記帶東西

怕被安親班老師罵及當天放學後準備去見母親,但因為想立刻見到所以哭鬧拒學,A01及其父母似乎沒有找到有效安撫的方式。

(八)母親對規矩、原則比較要求,雖會稍有妥協但仍會堅守原則,未成年子女也較服從管教,情緒較為平穩,較少會有前述躁動、停不下來、製造聲響及捶打的情形。考量長男在校課業不佳及需控制情緒,父親之教養態度較順應子女、少有規範及要求,就拒學一事也似未能找到應對的方法。因此就長男現在面臨的問題上,母親之教養態度及親職能力,較適合未成年子女現階段之發展。

四、長男陳述(部分保密):

(一)現在跟爸爸住,固定去媽媽那邊會面,爸爸、媽媽都會教功課,希望能有全家在一起出遊、用餐的家庭日。

(二)都喜歡爸爸、媽媽,喜歡的一樣多,媽媽很會照顧我,帶我去新的地方,爸爸的電腦很強,問他都會解決,會帶我打球,不會捨不得離開現在的國小,再交新朋友就好了,媽媽有帶我去看高雄的國小,我曾經不想要上學,是因為很想要看到媽媽,要等20天才能看到媽媽。

(三)不懂什麼親權,讓法院選就好了,生活習慣爸爸、媽媽都有教,但媽媽比較多。

(四)希望爸爸、媽媽回到以前,我想要三個人住在一起的日子,但他們會吵架,做不到。

五、綜合前述內容,本院認為:

(一)兩造均有親自照顧子女之經驗,均具備親職能力,親子相處上亦無隔閡,雖兩造互相指責有非善意父母或照顧不週等情形,但深究原因多出於當初離婚及過往的衝突,導致不易形成共識而發生爭執,進而未能建立信任基礎,就會面交往亦能持續進行,可認兩造尚非為高衝突或完全缺乏互信之父母,應能期待兩造理性溝通及討論關於子女之相關事務,而因兩造親職能力及意願難分軒輊,並參酌長男希望父母能共同照顧及發現父母優點等想法,例如,長男對兩造的喜愛不分軒輊,能細數兩造在照顧及陪伴的情形,長男不願意給父母打分數或做出選擇,並要求自己的意願應予保密等情,是以,若能由兩造參酌重要事項之決定,應能給予長男良好的心理支持與安定,是以,長男之親權應由兩造共同行使,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長男雖現與父親同住,並就讀附近的小學,但依前述報告可知,長男因思念母親而有拒學的情形,又長男與母親有固定的會面交往,並已實地走看高雄的小學,對於轉學後可能的衝擊,如適應新環境及新同學,都有一定的了解及準備,且在生活習慣、情緒控管及教養上,母親均有較高的掌握及理解,於實際的管教上,母親可使用的方式多元,並較有拘束力,長男呈現較為穩定的情緒與學習能力,此對於現階段長男之成長有明顯及重大的助益,認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為使與子女同住之父母一方,能妥適迅速地處理子女之一般日常生活事項,使子女之日常生活運作,不致因共同親權無法即時取得未同住一方父母之同意而停滯,故關於未成年子女如主文第1項所示的事項,由A02單獨決定,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

六、不該只看對自己有利及對造可能「欠佳」的部分:

(一)本件雖酌定由A02擔任主要照顧者,但本院並沒有認為父親的親職能力或教養方式低落,固然長男在父親的住處有前述之躁動、大聲等行為,看在母親眼裡難免認為無法好好帶孩子,甚至是毫無作為。但是,換個角度來看,長男的情緒能夠自由地抒發、宣洩,是否也是一種悠遊自在的表現?如果母親能做到拿捏分寸的愛,那麼父親的「無作為」是否可能成為長男在不同氛圍下日後心靈成長的養分,殊值觀察,而不宜逕予否認或貶損。

(二)長男愛著爸爸、媽媽,沒有誰多誰少,並能講明爸爸的優點,如電腦很強等,也不時透露想回到以前,三個人都在一起的日子的期待。不能牽手共渡一生的兩造,該如何回應長男的深望,或是就此視而不見,千絲萬縷之中,如何彼此尊重及被理解,誠盼父母念茲在茲。

肆、將來扶養費的部分:

(一)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本件兩造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且經酌定A02為主要照顧者,又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須仰賴父母供應生活所需,是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兩造即應按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是A02請求A01給付扶養費,核屬有據。

(二)兩造已合意子女每月扶養費為3萬2,000元,各分擔一半即每月1萬6,000元等情(見322號卷一第399至401頁);上開金額及分攤方式為兩造衡酌彼此之主客觀條件後達成之共識,與子女之年紀、學齡所需及居住區域之物價相較後,尚無不當,本院應予尊重,是A02主張A01應給付前揭扶養費,並由A02代為管理支用,即屬可採。

(三)法院命給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此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2、4項所明定。且子女扶養費之給付方法,應準用上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無其他特別情事足認有命為一次給付之必要,是就本件所應支付之扶養費,命為給付定期金。又因按月給付之金額不高,為恐日後有拒絕或拖延之情形,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併依上揭規定,定如有遲誤1期履行,其後之12期(含遲誤期)喪失期限利益。

伍、會面交往的部分:

一、法條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4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二、兩造均聲請本院依職權酌定會面交往,審酌兩造難以自行協商會面交往,自有酌定會面交往之必要,爰參考前揭報告及子女意願,併參酌兩造現住地、子女生活作息、學習狀況、年齡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如附表所示,俾得培養親情並維繫不墜。

三、本件所定的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並非不可變動,兩造仍得視具體情況,例如與學校課業配合、子女交友及活動內容、子女意願的成熟度、減少往返奔波及交通花費等等因素,來視情況而為合意變更之。

陸、綜上所述,長男應由兩造共同擔任親權人,並由A02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A02請求A01應按月給付扶養費及酌定會面交往,均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至A01聲請由自己擔任主要照顧者,並請求A02應按月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認均不足以影響本件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捌、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附表:A01與未成年長男甲○○(下稱長男或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時間及兩造應遵守事項:

壹、分以下階段進行會面交往:

一、第一階段: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長男就讀國中之日止(以註冊日為準):

(一)平日:⒈每月2次,每月第1、3週週五晚上7時起至同週週日晚上6時止。

⒉接送方式及地點:由A01至A02住處或其他兩造合意決定之

地點接子女外出,並得外宿於A01住處或其他A01決定之地點,A01應於期間結束前,送子女返回前揭住處或其他兩造合意決定之地點。

(二)週數定義:⒈由兩造協議。

⒉如協議不成,則本附表所指每月之第一週,係指各該月份

「第一個完整的週六、日」,倘週六及週日各係屬不同月份,例如114年5月31日(六)、同年6月1日(日),該週末即非謂6月之第一週。即週六、週日均在同一月份內始計為一週。

(三)農曆春節,由兩造協議,協議不成,一律定為:⒈民國紀元奇數年份之農曆初三下午3時至初五下午3時。

⒉民國紀元偶數年份之除夕下午3時至初二下午3時。

⒊過年期間平日之會面交往暫停。

⒋接送方式及地點:同「平日」。

(四)寒暑假(以學校行事曆為準):⒈寒假:

⑴增加5日,時間由兩造協議,協議不成則自假期開始後第2日起算。

⑵接送方式及地點:同「平日」。⒉暑假:

⑴除上開會面交往時間外,另增加20日,得分2段進行,時

間由兩造協議,協議不成自假期開始後第3日起算。⑵接送方式及地點:同「平日」。

(五)A01生日、長男生日、父親節:⒈A01得於上述日期或於日期前後14日內擇定一日(並應於擇

定日之5日前通知A02,如未通知,A02得拒絕該次會面交往),於當日或擇定日之上午11時,至A02住處或兩造合意之地點攜同長男外出會面、交往,並於當日晚上7時10分前送回上開處所。

⒉如希望過夜,應先徵得A02之同意。

(六)逾時之處理:⒈A01到場接及送回子女之時間若有延擱,得延長40分鐘。

⒉若逾40分鐘後去接子女,A02得拒絕當次之會面交往。

⒊若逾40分鐘才送回子女,A02得拒絕下次之會面交往。⒋前開逾時如有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高鐵誤點、車禍、天災

、死亡等,舉例但不限),不在此限,A01應準時接送,不會將延擱的時間當作變相成為會面交往之延長。

(七)A02於A01接長男時,如長男在學校的作業未完成,則得將學校所需的必要物品或資料(如書包、聯絡簿、作業、文具、衣物、上課用具等,舉例但不限)交予A01,並由其督促完成,如未能於送回時完成,則A02得拒絕下一次的會面交往,但若是A02漏未告知或交付,其不得拒絕下一次的會面交往。

二、第二階段:於長男就讀國中之日起至滿15歲之日止:

(一)平日:每月2次,每月第1、3週週六下午2時至同週週日晚上6時止。

(二)農曆春節、寒暑假、A01生日、長男生日、父親節:同第一階段。

(三)接送方式及地點、週數定義、逾時之處理:同第一階段。

三、第三階段:於長男滿15歲之日起,會面交往應尊重其之意願。

貳、第一、二階段的其他規範:

一、除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外,在不影響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之範圍內,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來會面交往,亦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A01在不影響就學與活動下,得前去子女就讀之學校探視。如探視時間超過30分鐘,則應先徵得A02之同意。

三、資訊交換:

(一)聯繫時僅限於討論子女的事務,均不得封鎖對方。

(二)兩造之地址或聯絡方式或子女就讀學校如有變動,應於變動前或後的7日內通知對造或對造之家人。

(三)A01得詢問A02關於子女就讀的學校(包括班級、安親班、補習班、才藝班等)及活動(包括園遊會、校慶、運動會、校外教學、畢業旅行、畢業典禮、子女有參與之比賽或競技活動等,舉例但不限)的名稱、時間、地點及內容,A02不得拒絕回答;A01得請A02發送前述資訊之網頁連結、內容或書面,其不得拒絕。

(四)如遇子女急診、手術及住院等,兩造應於事發24小時內將相關資訊通知對造。

(五)兩造如有帶子女出國,最遲應於出國前至少30日,將計畫前往的國家、時間、行程及聯繫方式通知對造。

參、會面交往方式、接送地點及時間,經兩造同意後得變更之(如非偶爾變更,而係經常、重大之改變,應留下變更後之書面協議以杜爭議)。

肆、遵守事項:

(一)兩造及其家人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及其家人均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兩造均應即時通知對方,若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伍、提醒事項:

(一)勿以孩子為彼此爭戰的籌碼。縱使兩造間的衝突與指責不斷,但不代表孩子要全盤接受,更不表示對方在與孩子相處時,會用同樣的態度與方式對待孩子。

(二)勿有意無意在孩子面前醜化或批評對方。孩子對父母的喜愛、討厭均應由孩子透過自身的接觸與互動來逐漸形成,而非取決於他人,特別是離婚中嚴重衝突父母的影響。

(三)不要以孩子為自己情緒的出口。讓孩子不畏懼與對方相處,且不因孩子的個性或行為有部分「像對方」而感到憤怒、不恥或反感。

(四)讓孩子適度表示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傾聽孩子內心的想法,適度讓孩子表達意見,以培養其獨立自主的能力。

(五)鼓勵孩子與對方互動與聯繫。孩子才不會看臉色來轉換應對的態度,而更能自由自在地與父母培養親密關係。

(六)嘗試與對方商議怎麼做對孩子最有幫助。兩造均是孩子永遠的父母,努力建立穩定良性的溝通管道,有助於孩子安定身心及成長。

(七)兩造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本附表所示的會面交往內容,將來有可能會被納入完成親職教育、改定親權、限制會面交往等參考事由,有可能會受到不利益的認定。

◎附錄:

一、《幸福童年的秘密》,愛麗絲‧米勒(Alice Miller),台北,心靈工坊,2014年9月初版,頁53……不管什麼事讓我感到難過或高興,我都能自由地表達;我不必為了取悅誰而面帶笑容,也不必為了別人的需要而去壓抑煩惱和憂慮。我可以生氣,沒有人會因此死去或頭痛;當你傷害了我的情感時,我可以大發雷霆,卻不會因此失去你。

二、《不能沒有父母:父母不是你無法獨立的理由,成功脫離依賴,解開束縛,重建健康的愛與連結》,珊卓拉.康拉德(Sandra Konrad),台北,商周,2025年4月初版,頁80至81、290。

大家都說父母無條件愛自己的孩子。如果顛倒過來說,孩子對父母的愛是無條件的,這句話也成立……榮格說:「對孩子心理影響最大的莫過於父母人生中的遺憾。」事實上,為數不少的父母都會這麼告訴他們的孩子:「去過我無法擁有的生活!」聽起來是很慷慨的期許,如果細看會發現這是一項命令,孩子要承擔父母的人生遺憾。孩子無法選擇自己的生活,卻要充實並善父母的人生。 ……由於父母無法調節自己的情緒,於是不自覺地希望從孩子那裡得到連他們自己都無法給予自己的情感安慰與關愛,造成孩子的需求沒有人察覺、沒有人反應更無法獲得滿足,反倒是孩子必須同理父母並且回應他們的期待。然而,過度回應父母期待的孩子要付出高昂的代價……他們自己的成長和獨立過程永遠會受到阻善。 不過,透過覺察就能夠打破這種有害的跨世代循環……健康地脫離是父母賦予孩子的一份禮物,但首先父母必須處理自己的脫離問題。

三、《爸媽離婚再婚教我的事》,李可心,台北,商周,2017年10月26日初版,頁159~161……若問我們在不在意他們為什麼離婚,我們當然在意,畢竟這件事對我們影響很大,但每當跟他們談到這段過去時,十之八九都會演變成一場爭吵。 ……我們知道,法院記載的內容是無情、不顧前因的,因為法官並不認識我所愛的爸媽……我也了解,當時的爸媽就好像迷了心竅,眼裡只有監護權,難免會想盡辦法傷害對方,以提高自己的勝算。而他們所聘的律師,心中也未必有我們孩子,所以我們選擇不去了解根據律師的爭論所記錄的真相。 ……我寧願永遠不知道當初離婚的真相,今天良好的親子關係,可是我們花了長年的努力、付出沉痛代價換來的,比起知道真相,我認為與父母的關係和自己過得快樂更重要! ……不可否認,爸媽離婚是既定的事實,無論兩個人有什麼不同感受或解釋,也都是真相。所以,親愛的爸爸媽媽,請別再執著誰是誰非了!而我呢,我選擇放棄真相,只因為我愛我的父母!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