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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調裁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調裁字第9號聲 請 人 許凱華(即許熔達)相 對 人 許林月娥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複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抬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主文第一項、第二項記載「聲請人許凱達」部分應更正為「聲請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