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相 對 人 A2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2022年8月15日(2022)粵1424民初1844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與大陸地區人民A2之婚姻關係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於2022年8月15日以(2022)粵1424民初1844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確定在案,並經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公證處公證在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離婚證明書、大陸地區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2022年8月15日(2022)粵1424民初1844號民事判決、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公證處(2023)粵珠橫琴第6126號、第6127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核字第086711號、第082480號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惟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亦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此觀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甚明。次按,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已於1998年1月15日通過公布,並自同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釋字第(1998)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之司法解釋,該解釋第
2 條明定:「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從而,依前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之司法解釋,於我國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既可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則依首揭規定,在大陸地區人民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自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前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上開判決係就兩造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且前開判決係以「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雙方缺乏瞭解就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差,婚後相處時間短。原、被告已於2021年7月12日到五華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申請,雖然離婚冷靜期過後雙方未向五華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發放離婚證,但被告通過視頻電話向法庭表示同意離婚。由此可見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請求離婚,本院予以支持。」為由,准予判決離婚,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