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李鴻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士小字第453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5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瀞儀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