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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小上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李鴻文被上訴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士小字第4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瀞儀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