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1號上 訴 人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訴訟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5,33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1,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