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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薪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湘雅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00000000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誌昌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ㄧ,其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零玖元、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七、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八、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九、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十、本判決第七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柒拾壹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訴原告薪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薪蕎公司)以兩造間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A03(下稱A03)給付工程款等,A03抗辯薪蕎公司承攬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有瑕疵等,並對薪蕎公司給付遲延、加害給付之損害提起反訴。經核其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確有牽連關係,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A03反訴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薪蕎公司應給付A03新臺幣(下同)118萬4,96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231頁)。嗣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以民事反訴準備㈤暨本訴準備㈤狀追加聲明為:薪蕎公司應給付A03118萬8,254元,及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三第187頁)。核A03所為訴之變更,係因系爭工程而就賠償金額再為追加,屬基於同一紛爭事實,二者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原已進行過之訴訟資料與證據資料亦有於變更之訴繼續使用之可能性及價值,宜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加以審理,藉以一次解決本件紛爭,俾符訴訟經濟要求,揆諸前揭規定,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薪蕎公司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9月9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由伊承攬系爭建物之系爭工程,總價為181萬元,俟伊業已完工交屋,A03並於111年2月13日入住且受領無保留後,仍積欠共31萬9,034元工程款(含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第六期款項27萬1,500元、舊有冷氣移機及保養追加款1萬9,000元、如附表三所示之代屋主墊付款項2萬8,534元),另A03於施工期間多次追加、變更原工程款項目及要求伊進行非承攬施作項目之他項工程及維修工程,而有追加工程款18萬2,653元(如附表二所示),合計A03尚應給付伊50萬1,687元,是伊於111年3月24日委請律師發文催告A03應於同年3月31日以前給付上開款項,惟其迄今仍未給付,顯違反系爭契約之內容,A03則應自同年4月1日起按日給付1萬8,100元,計至本件起訴日已逾系爭工程總價百分之十,是以A03應給付系爭工程總價百分之十之違約金即18萬1,000元,爰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250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第16條第2款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1,687元,並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A03則以:系爭工程應於110年12月27日完工,因可歸責薪蕎公司之事由給付遲延,伊曾於111年3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薪蕎公司部分尾款支票已寄回臺北,並按系爭契約約定請薪蕎公司先完成改善工作,再談延遲之部分款項,惟薪蕎公司逕依款項不符而拒收,並非伊拒不給付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尾款,是其無違約情事;且除冷氣、不鏽鋼隔棚、電動馬桶外(貨款均已結清),伊未追加任何項目,僅要求薪蕎公司為相關改善而已,故就薪蕎公司主張其積欠31萬9,034元及追加工程款18萬2,653元云云,伊僅同意給付8萬709元。就系爭工程瑕疵造成之損害共為142萬6,583元(詳如反訴),其中23萬8,329元為抵銷抗辯(8萬709元加上追加款15萬7,62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A03起訴主張:系爭契約約定完工日為110年12月27日,因可歸責於薪蕎公司事由未能如期驗收交屋,經伊多次書面催告有據,薪蕎公司構成給付遲延,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應給付18萬1,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除給付遲延外,亦有如附表ㄧ所示之工程瑕疵,致A03受有損害,並因上開瑕疵而有支出修補之必要費用,修繕費用28萬8,623元、木工全室修繕費用40萬5,960元、搬運全部家具30萬1,500元;外宿35日8萬7,500元等費用,10%遲延扣款18萬1,000元;空調1萬2,000元;其健康權受侵害精神損失15萬元,爰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1款約定,及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29條第1項、第493條第2項、第495條第1項、第277條之1準用民法第195條規定,其中23萬8,329元主張抵銷,其餘提起反訴。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18萬8,254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薪蕎公司則以:系爭工程係按照系爭契約約定之內容施工,並無未完工、遲延完工及施工瑕疵等情事,而A03於111年2月13日即入住且受領無保留,有關瑕疵(如附表一所示)亦未催告伊進行修繕,故認A03所主張之瑕疵與伊無關,復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伊無需負擔給付遲延等責任,是A03之主張均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薪蕎公司就A03所有系爭建物進行系爭工程,約定總價為181萬元,分6期付款,且A03已支付前5期款項共161萬4,000元。

二、兩造對原證1、3及被證1、4之工程承攬契約書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三、系爭工程為110年9月22日至同年12月22日,約定同年12月27日以前完工。

四、A03於111年2月13日入住系爭建物。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薪蕎公司得請求工程款、代墊款、追加款:

㈠、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4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系爭工程款依系爭契約之預算書各項金額之計算累加為215萬7,632元(本院卷一第28頁、第112頁),但雙方協議總價維181萬元(未稅),薪蕎公司主張A03第6期款項27萬1,500元、舊有冷氣移機及保養追加款1萬9,000元、代屋主墊付款項2萬8,534元未給付,為A03不爭執,但A03僅承認應給付8萬709元。針對兩造爭議是否有未完工以及系爭工程有無追加、施工有無瑕疵,究竟是施工不良或其他原因等,本院囑託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下稱鑑定報告)。

㈢、針對未施作或者施作數量不符系爭契約,論述如下:

1.系爭工程附表一項次二編號7之8,500元、附表一項次三編號17減少3組,薪蕎公司同意扣減8,500元、1,650元,附表一項次四編號39未施作,薪蕎公司於112年10月12日書狀已坦承未施作,同意扣款,扣減金額為3,500元(本院卷二第98頁、第112頁),薪蕎公司之後於書狀撤銷自認,即屬無據。系爭契約,參見預算書之內容,可知報酬之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故附表一項次三編號尺寸不符,應扣減1,000元。附表一項次四編號29把手五金脫落應減少4,000元。

2.附表一項次六編號11、12部分,A03雖稱未施作,但是實際上有完成,且使用上僅有些許晃動,有鑑定報告可參(第81頁、第82頁),由於兩造間僅有預算書、平面圖,並無詳細設計圖、施工圖,僅因雙方認知不同,無其他佐證證明兩造陳述何者正確,因此欠缺施工圖之下無法確認施作是否符合圖說或約定,因此鑑定報告認為減少報酬1萬712元、7,195元應為合理。

3.附表一項次八編號1製圖部分薪蕎公司未完成2D立面圖、施工圖,揆諸前述,承攬契約為完成工作方能受領報酬,是已該部分僅完成部分工作,報酬經鑑定僅為9,000元。工程管理費亦應調整。

4.是系爭工程未完成或者未按照系爭契約數量、規格施作,合計11萬5,291元,然因原本總價為215萬7,632元,但雙方已協議為181萬元,故應按比例調整為9萬6,716元(115,291×1,810,000/2,157,632=96,716,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薪蕎公司主張冷氣移機費用及保養費用1萬9,000元,A03未爭執,又代墊款2萬8,534元,A03僅爭執磁磚費用,但磁磚材料費用本由A03負擔,此觀系爭契約內容可知,是薪蕎公司主張應給付前開代墊費用,當屬有據。

㈤、追加項目部分,A03雖抗辯並無追加項目,但裝修期間A03對於設計有多意見,薪蕎公司表示為原估價單上所無,為追加工項,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二第126頁至第130頁),A03對於項目施作並無意見,僅是一再否認為追加工程,薪蕎公司先前提出追加之報價單,其拒絕簽署。然經囑託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是否為追加項目、追加合理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除編號5、33之外,其餘並非在系爭工程約原項目內,應屬追加項目,A03並未否認施作,且經鑑定機關鑑定合理報酬,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為17萬5,620元。

㈥、系爭工程,薪蕎公司得請求工程款、代墊款、追加款為39萬7,938元(計算式:271,500-96,716+19,000+28,534+175,620=397,938)。

二、系爭工程確有瑕疵:

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493條、第494條、第51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承攬人完成之工作不合規格,亦屬不完全給付之一種,而承攬人之工作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原則上得為併存,因此承攬人完成之工作如有瑕疵,定作人除得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外,並得以不完全給付為理由,依債務不履行法則,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亦為民法第227 條所明定。準此,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並發生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時,定作人並得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208號裁判要旨參照。末按,民法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本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請求權,與因債務之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不同之訴訟標的。定作人依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係請求權之競合,各有其時效之規定。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之規定,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498條至第501條、第514條之規定,則有瑕疵發見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480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A03瑕疵修補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罹於時效:

1.經查,A03雖於111年2月13日入住系爭房屋,但110年12月27日前多次督促儘速完工,且於期間催告,111年1月27日主張遲延完工,有催告拉門何時完成,同年2月25日表示拉門未施作、洗衣機安培、客廁馬桶漏水等等,於同年2月27日催告、3月2日、3月3日、3月12 日、3月16日、3月22日通知改善工作(內容詳如表四所示),並強調薪蕎公司工作遲延太久,部分木作、水電工程品質令人擔憂,造成生活不便,是以A03於發現瑕疵後即通知修繕,薪蕎公司當時亦未否認之,僅因為A03認為瑕疵修補未完成不給付剩餘工程款,薪蕎公司認為問題並非全部肇因為系爭工程施作,另針追加工程部分,A03否認且不願意支付款項,雙方存有歧見,之後薪蕎公司不為修繕,並對A03寄發律師函催告工程款。准此,A03於111年2月份入住後發現瑕疵,均有陸續通知薪蕎公司修繕,曾表明希望於111年3月2日前完成修繕,是以薪蕎公司抗辯A03未曾催告修補瑕疵,並非事實。又薪蕎公司雖抗辯損害賠償或修補請求權均罹於時效,但A03於112年2月5日即主張系爭工程有瑕疵及損害賠償,合計128萬460元,欲抵銷或提起反訴(本院卷一第92頁),並於抵銷主張後後6個月內之112年6月12日提起反訴(本院卷一第230頁),尚未罹於1年時效。且A03尚有主張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時效為15年,並未罹於時效。

㈢、按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可歸責之事由為要件,故債權人苟證明債之關係存在,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而受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如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自不能免責(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要旨參照)。A03抗辯系爭工程有瑕疵,詳如附表一所示,經鑑定後,認為確有施工不良、位置錯誤之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薪蕎公司雖抗辯瑕疵非伊造成,然均未舉證非可歸責於薪蕎公司。且觀諸木作部分,許多貼皮翹起、黏膠外露、關閉閉合不全、門扇晃動、五金把手脫落、安裝錯誤,顯然是施工品質不佳,跟A03變更想並無關係。

又薪蕎公司雖提出完工之照片(本院卷二第20頁至第64頁),但A03入住之後立即反映前述漏水、排水、木作、油漆等等問題,有附表四之LINE對話紀錄可參,是以薪蕎公司雖有施作系爭工程,但施工品質不佳,合計修繕費用為26萬6,400元(詳如附表一所示,A03將系爭工程未完成部分,重複計入修補費用)。A03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第495條、第227條請求瑕疵修補費用26萬6,400元,即屬有據。

三、兩造均應給付違約金:

1.系爭契約第16條違約之處理「一、乙方(薪蕎公司)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者,乙方應個別按日以工程總價,每逾期1日,課以工程總價百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予甲方。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二、甲方未依約付款時,經乙方書面定相期間催告履行,仍不履行付款者,甲方應個別按日以工程總價,每逾期1日,課以工程總價百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予甲方。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本院卷一第22頁)

2.系爭工程A03反應有瑕疵拒絕給付款項,性質上應為同時履行抗辯。查,系爭工程確實有瑕疵,如前所述,顯然施作品質不佳,A03並主張尾款在修繕完畢前不給付,其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則為有據。但有關追加款項部分,A03於施作期間變更設計追加項目,經薪蕎公司反應此為追加項目,並提出報價單,但A03堅持為原約定範圍內拒絕承認,經本院囑託鑑定後確實附表二為追加工程,A03無理由拒絕簽署追加報價單及拒絕給付薪蕎公司追加工程款,薪蕎公司寄發律師函限期履行後,迄今仍未給付,本院認為仍該當違約付款,違約金應為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18萬1,000元(計算式:1,810,000×0.1=181,000)。

3.又系爭契約工期原約定110年12月27日完工,但因有追加工程,薪蕎公司本多次表示應展延工期,但A03未同意,經鑑定後認定應展延19天,故應展延工期至111年1月15日,然從薪蕎公司提出之證據,無法認定系爭工程完工驗收究竟哪一日,是以A03入住之111年2月13日為完工日,且從A03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其從未主張對於遲延責任不為保留,是薪蕎公司抗辯有民法第504條之情形,不可採信,工程逾期超過10日以上,是應給付違約金18萬1,000元(計算式:1,810,000×0.1=181,000)

四、A03另請求加害給付損害賠償:

㈠、木工全拆、油漆全室烤漆修繕40萬5,960元:但木作、油漆等修繕費用,已包括在前述瑕疵修補費用內,此為重複請求。且A03並未說明為何有全室拆除重作木作、油漆之必要,該部分請求無理由。

㈡、搬遷費用30萬1,500元:該費用係以前述全室重新拆除木作、重新油漆,故要將將全部家具遷出保管為前提,但依據鑑定報告,為前述木工修繕多為貼皮翹起、脫落、孔洞,無須舉家遷出進行修繕,全室木作不需要拆除重作,油漆亦非全室進行修補,該部分請求未能證明為必要費用,請求無理由。

㈢、外宿35日費用8萬7,500元:對於修繕過程中,究竟為幾日,或進行修繕工程時是否無法居住系爭房屋內,A03均未何說明亦未證明為必要費用,該部分請求亦無理由。。

㈣、空調(漏水雜音送風機)1萬2,000元A03對於反訴之項目一再調整,本項為112年12月13日新增(本卷院卷二第302頁),無任何證據佐證為系爭工程瑕疵,其請求無理由。

㈤、精神慰撫金15萬元: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又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2.本件A03以系爭工程有瑕疵侵害其健康人格法益,請求賠償慰撫金15萬元云云。雖系爭工程有瑕疵,造成伊生活不便乙情,但未因此影響A03之健康人格法益,則其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15萬元云云,自難憑採。

五、A03主張抵銷有理由: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A03主張其有142萬6,583元之債權以其中23萬8,329元為抵銷抗辯,經認定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26萬6,400元、違約金18萬1,000元存在,故以其中23萬8,329元抵銷,即屬有據,併依民法第322條規定抵銷清償期先屆至者,是以薪蕎公司工程款、代墊款、追加工程款經抵銷後剩餘15萬9,609元(計算式:397,938-238,329=159,609)。

伍、綜上,薪蕎公司請求A03給付15萬9,609元及自111年4月1日起、違約金18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6日(送達回證見本院卷一第66頁)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A03反訴請求薪蕎公司給付20萬9,071元( 計算式:266,400+181,000-238,329=209,071)及自114年12月10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柒、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薪蕎公司、A03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敗訴部分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免為假執行;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捌、本訴、反訴訴訟費用分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附表一(參被證1項目內容) 項次 工作名稱 單位、數量 /單價(新臺幣元) 被證1之報價(新臺幣元) 被告(即反訴原告)主張 原告(即反訴被告)主張 法院認定 一 保護工程 1 公共梯間牆面PVC板保護(B2F、15F) 1式/21,000 21,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 公共梯間地面PVC板+2分夾板保護(B2F、15F)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 公共用電梯2分(單面白色波麗)夾板包覆保護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4 室內全室拋光地板保護、大門保護(防水布+PVC板+1分夾板) 1式/18,000 18,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二 泥作工程(含泥作拆除) 1 客浴室、主浴室設備、天花板拆除 1式/42,000 42,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 客浴室、主浴室牆、地磚剔除見底拆除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 主臥室隔間牆水切割+敲除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4 客、餐廳現有落地窗拆除、室內地面拋光切割剔除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5 落地窗外推處地磚、壁磚剔除 漏水瑕疵。 完工無瑕疵。 項目滅失,認施作完成。 7 新作落地窗止水墩新砌1/2磚 1式/8,500 8,500 漏水瑕疵。 同鑑定報告意見。 未施作,與被證1項目六-7重疊,應為0元。 8 落地鋁窗外推處牆面、地面防水工程 1式/8,000 8,000 漏水瑕疵。 完工無瑕疵。 完工無瑕疵。滲水瑕疵判斷屬被證1項目六-7、8。 9 浴室牆面水泥砂漿打底 20.5坪/2,700 55,35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0 客浴室、主浴室防水工程(3層防水+不織布,H=240cm) 2間/10,000 20,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1 客浴室(小)防水工程(3層防水+不織布,H=240cm) 1間/8,000 8,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2 浴室壁面貼磚工資<3間> 21坪/3,200 67,2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3 浴室地面貼磚工資<3間> 5坪/4,800 24,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4 浴室大理石門檻 3支/2,000 6,000 如鑑定報告意見。 被告未通知原告有瑕疵,瑕疵責任、被告自行修繕責任均不在原告。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造成門檻防水效果失敗、牆角滲水。修補費用應為1,700元。 15 落地窗外推處拋光磚舖貼修補工資(100*100)約2.5坪 1式/16,000 16,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6 客浴室(小)馬桶後砌平台 1式/3,500 3,5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三 水電工程 1 新增廁所給水管配置(含打鑿) 2口/2,800 5,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 新增廁所污排水管配置(含糞管) 3口/2,800 8,4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 廁所冷熱出水管出口更新 8口/1,100 8,8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4 浴室地排水接口更新<含防蟲排水罩> 3處/1,800 5,400 排水不夠暢通,找人修繕。 安裝之初被告即表示相關責任由被告自負,交屋後被告亦未催告及通知有瑕疵,且被告無法證明有施工不良,瑕疵責任、被告自行修繕責任均不在原告。 已完工但有瑕疵,被告已自行修繕,修補費用應為4,500元。 5 浴室淋浴間新設線型排水<含線型排水>60×10cm 2組/2,500 5,000 水管接法不對,堵塞嚴重,找人修繕。 尺寸不合非原告責任。 完工無瑕疵。但實際為60*10cm及30*10cm各1組,應為4,000元。 6 落地窗外推天花板處現有燈具增加延攬接線 2處/2,800 5,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7 廚房新作隔間處現有燈具增加延攬接線 1處/2,800 2,8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8 廚房專插迴路增加變更移位 3處/4,800 14,4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9 廚房新鑿打地插座 1處/5,500 5,5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0 衛浴設備安裝<馬桶、臉盆、蓮蓬頭、五金配件> 3間/6,000 18,000 落地水龍頭固定失敗,晃動無法使用。 安裝之初被告即表示相關責任由被告自負,,交屋後被告亦未通知有瑕疵,且衛浴設備材料為被告提出,非臺灣、原告設計規格,自易發生格式、尺寸不合或漏水現象,瑕疵責任、被告自行修繕責任均不在原告。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造成立柱式浴缸水龍頭歪斜不穩固,修補費用應為16,200元。 11 水電五金耗材 1式/10,000 10,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2 新增燈源開關配置(含開關面板)(全室) 1式/6,000 6,000 新增燈源開關、燈具之材料為自付不應算入工錢。 本項目為安裝及更換面板的「工資」,被告表示面板要自行提供,迄進行安裝工程時尚未提供,被告並表示先由原告代為購買,再依數量計價,故原告另於追加工程款列出面板材料費用。(見卷二第108頁) 完工無瑕疵。誰購買材料、誰施工不在鑑定範圍。 13 新增燈源出口配線配置(全室) 1式/8,000 8,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4 新裝燈具挖孔、安裝(全室) 1式/4,200 4,2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5 新裝LED Ø15cm超薄崁燈<保固1年> 9組/380 3,42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6 新裝LED Ø9.5cm投射崁燈<保固1年> 6組/480 2,88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7 新裝AR111無框盒燈<單顆組> 6組/550 3,300 如鑑定報告意見。 不爭執。 實際僅3組,應為1,650元。 18 新裝LED T5層板燈管組<保固1年> 4組/380 1,52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9 獨立燈具/美術燈安裝 組/1,500 -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四 木作工程(含木作拆除) 1 現有木作櫃拆除(書櫃、電視櫃、廚房部分櫃子) 1式/8,500 8,5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 餐廳、廚房、客廳、起居室、主臥室天花板切割拆除(依照格局移動後面現況拆除所需範圍) 1式/12,000 12,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 新作(修補)天花板(含間接)(主臥室、起居室、餐廳、客廳、新浴廁)(臥室一、二) 15坪/3,000 45,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4 客、主浴室天花板(含單側間接) 2間/3,800 7,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5 新增廁所新作天花板 1間/3,300 3,3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6 主臥室新隔間牆(9mm矽酸鈣板+隔音棉) 13尺/3,500 45,5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7 餐廳封牆(7mm矽酸鈣板) 11尺/1,600 17,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8 廚房隔間牆 12尺/1,200 14,4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9 主臥室新增造型雙開門片衣櫥高櫃(W284XD55XH262) 10尺/6,300 63,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0 臥室一、二衣櫃橫拉門改對開門片 2組/10,000 20,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1 起居室摺門收納高櫃 4尺/4,800 19,2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2 玄關高鞋櫃更改門片 1式/5,000 5,000 門不平。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及材料不佳造成門片閉合不平整且縫隙不一,把手安裝重覆孔洞,修補費用應為10,500元。 13 廚房電器櫃(W60XD50XH240)(含拉盤×3、抽屜×1) 2尺/5,800 11,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4 廚房儲藏櫃(W35XD50XH240)(含層板) 1尺/5,800 5,8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5 廚房食品櫃(W65XD50XH240)(含層板) 2尺/5,800 11,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6 廚房、玄關雙面櫃(含上下櫃,W151.5+48XD50、35XH240)(含層板、抽屜) 7尺/4,800 33,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7 廚房中島矮櫃(W65XD50XH90~110)(含收納櫃、抽屜) 4尺/4,800 19,200 貼皮翹起,黏膠嚴重外露。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及材料不佳造成表面貼皮多處翹起及脫落,抽屜把手褪色掉漆,有把手沒鎖定已掉落,修補費用應為8,700元。 18 廚房檯面櫃人造石 1式/15,000 15,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19 陽台工作區高櫃(W62XD57、W35XD46) 3尺/4,500 13,5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0 陽台工作區吊櫃(W180XD35) 6尺/3,800 22,8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1 陽台工作區吊櫃(W150XD30) 5尺/3,800 19,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2 陽台工作區掀板(床)(W180XD75) 1組/4,200 4,2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3 陽台工作區掀板(桌)(W150XD40)含層板 1組/2,200 2,2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4 屋頂層收納式雙人掀床底座(W186X180)(含義大利五金) 1組/55,000 55,000 無法使用,表皮、床面施作品質惡劣。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及材料不佳造成表面貼皮多處翹起及脫落,收納後閉合不全,收納五金無法承受掀床本身重量,修補費用應為32,400元。 25 走道、起居室牆面科技板造型牆 40尺/2,500 100,000 牆面木工製作品質低劣、貼皮翹起、黏膠外露、藝術邊條製作品質低劣。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造成表面貼皮多處翹起、孔洞、脫落及密合不全,修補費用應為64,000元。 26 廚房橫拉雙開拉門(2片式)(含懸吊軌道五金、8mm強化玻璃) 1樘/32,000 32,000 廚房拉門手把未裝,已裝手把脫落,無法正常開啟。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造成門扇大幅晃動,無法順利收合,門扇下軌道鬆動,把手有重覆安裝痕跡,修補費用應為2,200元。 27 主臥室更衣室隱藏門、含上收納櫃(含油壓五金) 1樘/22,000 22,000 如鑑定報告意見。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材料不佳造成五金把手脫落,修補費用應為800元。 28 主臥浴室懸吊木框橫拉門(8mm噴砂強化安全玻璃) 1樘/18,000 18,000 使用不順暢。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造成門扇晃動,修補費用應為1,100元。 29 走道臥室、廁所隱藏門(含油壓五金、鎖件) 4樘/20,000 80,000 如鑑定報告意見。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及材料不佳造成把手五金脫落及安裝錯誤,影響外觀,本項目應為76,000元,另修補費用應為1,200元。 30 臥室二、起居室&主臥室封窗(波麗板封板) 2處 4,2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1 廚房封窗面貼烤漆玻璃 1式/1,800 1,8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2 新作窗簾盒(客廳、起居室、主臥、2間浴廁) 23尺/350 8,05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3 臥室舖設耐磨防水卡扣式地板 主臥:5.5坪、臥室一:3坪、臥室二:3坪 12坪/3,400 40,8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4 客用廁所內牆水泥板隔間 3尺/2,200 6,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5 客用廁所懸吊橫拉門(含把手、五金)改開門 1樘/13,500 13,5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6 廚房&工作陽台木框門(含把手、五金) 1樘/18,000 18,000 木框門貼皮脫落,門開關不順暢,造成牆面損壞。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及位置錯誤造成工作陽台木框門開門的迴轉半徑因門扇厚度會刮到壁體,修補費用應為8,600元。 37 15樓公共梯廳樓梯門隱藏門 1樘/18,000 18,000 安全門不平。 完工無瑕疵。 完工無瑕疵,隱藏門雖未完全閉合,但在容許範圍內。 38 15樓公共梯廳消防箱門格柵美化(1固定、1開門) 2組/5,500 11,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9 廚房抽油機上端加作櫃子 1式/3,500 3,500 未施工。 本院卷二第112曾自認減帳,之後改稱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未施作,應為0元。 40 主臥浴室高邊櫃(W90XD14XH180) 1組/8,400 8,400 貼皮掉落。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及材料不佳造成表面貼皮翹起及脫落,固定件表面均出現斑痕,且非不鏽鋼材料;櫃體與牆壁有縫隙,修補費用應為2,100元。 41 主臥浴室邊櫃(W60XD15XH100) 1組/5,600 5,600 貼皮掉落。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及材料不佳造成表面貼皮翹起及脫落,固定件表面均出現斑痕,且非不鏽鋼材料,修補費用應為1,500元。 42 客浴室高櫃(W44XD44XH180)(含不鏽鋼五金) 1組/15,000 15,000 貼皮掉落。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材料不佳造成固定件表面均出現斑痕,且非不鏽鋼材料,故本項目應為14,250元,另修補費用應為2,000元。 43 客浴室邊櫃(W60XD15XH100) 1組/5,600 5,600 貼皮掉落。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及材料不佳造成表面貼皮翹起及脫落,固定件表面均出現斑痕,且非不鏽鋼材料,修補費用應為1,500元。 44 天花板畫軌 4組/800 3,2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五 油漆工程<全室採用ICI得利平光乳膠漆> 1 全室既有天花板油漆(一遍漆) 22坪/1,000 22,000 牆壁龜裂、油漆不全。 完工無瑕疵。 完工無瑕疵。 2 全室既有牆面油漆(一遍漆) 36坪/1,000 36,000 牆壁龜裂、油漆不全。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造成牆面油漆多處裂痕,修補費用應為36,000元。 3 浴室新作天花板油漆(含批土、砂磨) 5坪/2,000 10,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4 室內新作天花板油漆(含批土、砂磨) 16坪/2,000 32,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5 新隔間牆油漆(含批土、砂磨) 16坪/2,000 32,000 牆壁龜裂、油漆不全。 完工無瑕疵。 完工無瑕疵。 六 鋁製、鐵件、玻璃設備工程 1 落地鋁窗(W320XH240)(4片橫拉) 1樘/71,400 71,4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 落地鋁窗(W280XH240)(4片橫拉) 1樘/63,000 63,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 落地固定鋁窗(W84XH240) 1樘/19,320 19,32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4 落地固定鋁窗內烤漆玻璃(W84XH240) 1樘/11,760 11,76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5 鋁鋼烤漆方管柱10X20 2支/1,800 3,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6 鋁鋼烤漆方管柱25X20 2支/2,800 5,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7 鋁窗埋設切溝槽 1式/4,500 4,500 如鑑定報告意見。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造成防水工程不完善而滲水,修補費用應為15,000元。 8 鋁窗泥作填縫、防水、塞水路 1式/15,000 15,000 漏水嚴重。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與被證1項目二-8施作範圍重疊,無法釐清瑕疵屬何者),施工不良造成滲水,修補費用應為7,000元。 9 主浴室五角無框玻璃淋浴門組(8mm透明強化安全玻璃) 1組/20,500 20,500 漏水嚴重。 材料皆為被告提供,瑕疵或尺寸不合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及材料不佳造成部分固定件未完全安裝,部分螺栓材質不一致,但五金固定件部分已鑽孔並鎖在磁磚壁體內,除非有不鏽鋼材質且相同的五金固定件,已破壞的磁磚表面難以修補,修補費用應為4,700元。 10 客浴室一字無框玻璃淋浴門組(8mm透明強化安全玻璃) 1組/14,600 14,600 漏水嚴重。 材料皆為被告提供,瑕疵或尺寸不合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及材料不佳造成部分螺栓材質不一致,但五金固定件部分已鑽孔並鎖在磁磚壁體內,除非有不鏽鋼材質且相同的五金固定件,已破壞的磁磚表面難以修補,修補費用應為4,700元。 11 起居室6片式橫拉摺疊門(W367X240)(內入藝術霧面玻璃) 1組/42,850 42,850 未完工。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本項目無繪製設計立面圖及施工大樣詳圖,無法鑑定是否依圖施作;兩造在設計及使用上爭議不在鑑定範圍內,由於使用上除有些許晃動,尚無其他問題,一般依減價收受方式處理,應為32,138元。 12 起居室4片式橫拉摺疊門(W185X240)(內入藝術霧面玻璃) 1組/28,780 28,780 未完工。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本項目無繪製設計立面圖及施工大樣詳圖,無法鑑定是否依圖施作;兩造在設計及使用上爭議不在鑑定範圍內,由於使用上除有些許晃動,尚無其他問題,一般依減價收受方式處理,應為21,585元。 13 通往屋頂玻璃採光罩工程 A 鋁製骨架+玻璃框 1式/48,000 48,000 漏水嚴重。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已完工但有瑕疵,施工不良,被告已自行防水修繕,修補費用應為40,000元。 B 三合一門鋁框(搭配廚房舊有三合一門片) 1組/3,800 3,800 漏水嚴重。 完工無瑕疵。 完工無瑕疵。 C 8mm+5mm強化光玻璃(約78才) 1式/21,500 21,500 漏水嚴重。 完工無瑕疵。 完工無瑕疵。 D 修改ST扶手鐵窗(修改工資+補料) 1式/13,500 13,500 漏水嚴重。 完工無瑕疵。 完工無瑕疵。 七 其他工程 1 拆除廢棄物搬運、運棄(泥作2.5車+木工1車) 4車/12,000 48,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2 完工保護板拆除運棄<含搬運> 1車/12,000 12,0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3 完工全室細部清潔 47坪/800 37,600 不爭執。 不爭執。 兩造不爭執,認完工無瑕疵。 八 製圖、管理費 1 製圖費(含丈量、平面配置、2D立面(施工)圖) 42坪/2,000 84,000 如鑑定報告意見。 瑕疵與原告無關,係被告改變想法變更原告設計,原告未被通知修正,已罹於時效。 本項目僅現場丈量及繪製平面配置,無繪製2D立面及各項施工圖,應為9,000元。 2 工程管理費(8%)(現場全程監工) 1式/153,602 153,602 如鑑定報告意見。 工程管理費應為149,778元。 總計 2,157,632元,兩造系爭契約總價均修改為1,810,000元 1,810,000元 1,810,001元 鑑定結果工程結算總金額為2,031,001元,並應減價115,291元。惟兩造約定為1,810,000元。 被告尚應給付 第六期付款:271,5000元 80,709元 290,500元(另含舊有冷氣移機及保養追加款) 瑕疵修復金額 鑑定結果:266,400元 288,623元 與原告無關。

附表二 項次 工作名稱 單位、數量 /單價(新臺幣元) 原證2之報價(新臺幣元) 原告(即反訴被告)主張 被告(即反訴原告)主張 法院認定 (均已完成施作) 一 泥作 1 拆除16樓圍牆開門洞(格柵門處) 1式/4,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此為追加之圍牆鐵閘工程報價項目中,已結清。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3日工期。 2 落地窗外推處拋光磚80X80磁磚 29片/580 16,820 損耗3片為正常合理範圍,不能因此扣款,或稱原告未施作。 廠家報價附件為2.5坪13片*450元,僅同意支付5,850元。 是追加項目,但實際數量為26片,應為15,080元,延展2日工期。 3 陽台修補磁磚25X25磁磚 20片/23 460 追加結算單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符證明原告多做11片,而非少做,不應扣款,被告仍應按結算追加單給付追加費用。 同意支付460元。 是追加項目,但實際數量為31片,應為713元,延展2日工期。 二 水電 4 新裝LED Ø15cm超薄崁燈 21組/380 7,980 追加結算單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符證明原告多做10組,而非少做,不應扣款,被告仍應按結算追加單給付追加費用。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2~18「全室」或「一組」中,且條燈安裝當然含變壓器。被告只接受開關面板(見卷一第344-346頁)。 是追加項目,實際數量為31組,其中9組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5,剩餘實際追加數量為22組,應為8,360元,不影響工期。 5 新裝AR111無框盒燈<單顆組> 6組/550 3,3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非屬追加項目,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7,且實際數量僅有3組,與結算追加單及被證1項目三-17不符,應為0元,不影響工期。 6 新裝AR111無框盒燈<雙顆組> 2組/980 1,96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7 新裝LED T5層板燈管組 14組/380 5,32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實際數量為14組,其中4組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8,剩餘實際追加數量為10組,應為3,800元,延展1日工期。 8 廚房中島櫃下條燈265(含變壓器) 1組/1,325 1,325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9 主臥室天花板條燈組1412(含變壓器) 1組/7,060 7,06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10 主臥室天花板條燈組1286(含變壓器) 1組//6,430 6,43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11 客房天花板條燈組760(含變壓器) 1組/3,800 3,8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12 孩子房天花板條燈組1399(含變壓器) 1組/6,995 6,995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13 廚房櫃下鋁條燈組(287cm)(含變壓器) 1組/3,384 3,384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14 廚房櫃下鋁條燈組(224.5cm)(含變壓器) 1組/2,694 2,694 施作無瑕疵且已完成。鑑定說明之瑕疵造成原因及修補方式為何不明。 是追加項目,但有瑕疵,應延展1日工期。 15 16樓戶外新增投射燈 6組/980 5,88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3「一式」中。 已完工但現場已拆除,為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16 16樓戶外燈新配線+開關 1式/1,500 1,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3「一式」中。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17 後陽台新安裝冷熱水蓮蓬頭 1組/3,500 3,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0。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18 協助屋主安裝烘衣機電源 1式/500 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3「一式」中。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19 30安培開關斷電器拆換(後陽台洗衣機)含工資 1組/500 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3「一式」中。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20 地下室停車場車擋移位拆裝(含五金)(6個) 1式/4,500 4,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同意服務項目已完工。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21 地下室停車場新配線安裝T5燈 1組/450 45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同意服務項目已完工。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22 獨立燈具/美術燈安裝(餐廳吊燈) 1組1,500 1,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9。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9,但原合約已刪除費用,為追加項目,不影響工期。 23 獨立燈具/美術燈安裝(主臥+餐廳壁燈) 3組/500 1,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9。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9,但原合約已刪除費用,為追加項目,不影響工期。 24 獨立燈具/美術燈安裝(廚房吸頂燈) 3組/500 1,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9。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19,但原合約已刪除費用,為追加項目,不影響工期。 三 水電 25 國際牌星光雙插插座組 27組/95 2,565 原告確實有叫合約數量的貨,實際少1座是因應現場情況而不用施作,不應扣款。 只接受開關面板報價3,660元(見卷一第344-346頁)。 是追加項目,但實際數量為26組,應為2,470元,不影響工期。 26 國際牌星光雙插+1開插座組 1組/150 15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不影響工期。 27 國際牌星光單開開關組 3組/150 45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但實際數量為4組,應為600元,不影響工期。 28 國際牌星光2開開關組 8組/180 1,440 原告確實有叫合約數量的貨,實際少2座是因應現場情況,不應扣款。 是追加項目,但實際數量為6組,應為1,080元,不影響工期。 29 國際牌星光3開開關組 1組/210 21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但實際數量為3組,應為630元,不影響工期。 30 國際牌星光資訊面板組 1組/250 25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但結算追加單單價略高,應以市價240元計算,故應為240元,不影響工期。 31 緊急壓扣 3組/250 75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新作木門五金。 是追加項目,結算追加單單價略高,應以市價220元計算,故應為660元,不影響工期。 32 玄關開關盒鑿打工資 1式/500 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三「全室」中。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1日工期。 四 木作 33 陽台工作區掀板(床)(W180XD75) 1組/4,200 4,2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四-22。 非屬追加項目,包含於被證1項目四-22,應為0元,不影響工期。 34 主臥室床頭牆牆面科技板造型牆 13尺/2,500 32,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四-6。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3日工期。 35 修改冰箱櫃 1式/4,500 4,500 不應減價,原告原已施作完成,且被告未通知有瑕疵,被告事後修改瑕疵、自行修繕均非原告責任。 包含於被證1項目四-8,尺寸錯誤修改。 是追加項目,但有瑕疵,提補不完整,貼皮不完整應為3,600元,延展2日工期。 36 16樓收納床兩側增加高櫃子及造型牆 3.5尺/3,500 12,25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包含於被證1項目四-24。 是追加項目,應延展3日工期。 37 天母國寶衣櫃拆除 1工/3,000 3,0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原告告知如有時間方便施作才無債服務,且未簽立契約及文字報價,垃圾亦係被告自行清運。被告不同意追加,且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 是追加項目。 原告有起訴 38 天母國寶衣櫃拆除垃圾清運 1式/3,500 3,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 39 天母國寶天花板修補 1式/4,500 4,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 40 天母國寶消防箱修改為鞋櫃 1式/4,500 4,5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是追加項目。 五 油漆 41 天母國寶天花板、牆面油漆(2趟、工含料) 2工/2,500 5,000 同鑑定報告意見。 原告告知如有時間方便施作才無債服務,且未簽立契約及文字報價,垃圾亦係被告自行清運。被告不同意追加,且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 是追加項目。 六 其他 42 工程管理費(8%) 1式/13,530 13,530 不同意追加。 應為13,009元。 追加費用總計 182,653元 182,653元 9,970元,縱認有追加承攬契約意思表示合致,金額亦僅為157,620元。 175,620元 鑑定合理追加天數(工作日) 19天 既鑑定報告已證明如為被告所追加施工部分應予合理展延,原告自無遲延完工情況。 無意義,與本件無關。 部分追加工項為重複工程施左作時間有重疊為19天附表三 項次 代屋主墊付款項 原告(即反訴被告)主張 (新臺幣元) 被告(即反訴原告)主張 (新臺幣元) 法院認定 1 壁燈 1,500 1,500 1,500 2 大理石補款 2,200 2,200 2,200 3 磁磚結算款(日昱建材) 750 750 750 4 磁磚結算款(客廳拋光與陽台地磚) 16,700 應無此項目。(見卷一第196頁) 16,700 5 天母國寶淋浴間止水條 884 884 884 6 社區清潔費(65天×100元) 6,500 6,500 6,500 總計 28,534 11,834 28,534

附表四:原/被告用LINE處理工程狀況內容日期 被告提問及聯絡內容/ 被告回覆 原告答覆/原告提問 110年12月3日 請立即下單拉門,製作三浴室大理石板及鐵工部分以免影響完工日期,等待陽台鐵板報價決定 好的 陽台鐵板報價已經等待二星期啦加油! 好,等下拍給林先生 12月17日 明天有人上工? 12月18日 早安,今夭師傅沒有,因為他們要投票 請别忘了12/27是完工驗日! 由今天起算工程只剩七個工作日,請注意務必按時完成驗收 好,我們會加緊趕工 我建議你列表未完待續的工作事項,細目及如何完成,預計完成時間與困難,明天下午4點或5點天母國寶開會討論如何? 12月20日 好的我16: 30到現場如何? 12月23日 浴室門何時裝? 拉門何時裝? 今天因為沒雨,他們在新莊先趕一個外牆漏水趕完就過來;浴室門跟拉門,摺門同廠商,明天過來 牆裝飾條及天花條材料到了? 明天會到 廚房牆玻璃? 同玻璃廠商 12月24日 今天幾位師傅上工?我約16:35-45到 今天9個 今天的進展相對不足,昨天確認的拉門與玻璃並未入場,電工及木工並未有實質進展-除天花飾條外,請問如何按合約完工?本人非常不滿意你近一個月來對各種工種安排所做的承諾,屢屢無法實現,致使無法如期完成合約,更何況近來因設計及施工錯誤之事屢有發生,恐又有不良影響… 12月26日 (12/25)拉門及浴室玻璃進場? 林先生早 目前後面工序安排如下: 12/27摺門、玻璃明早上進來 12/28起居室冷氣室內室外機安裝 12/27~1/1木工、水電、油漆 12/30初清(垃圾清) 1/1臥室地板施工 1/2全室清潔 有關玄關把手問題,昨日已經有找到適合的五金,明天會給林先生確認 12月29日 合約於12/27應完工交收期已過,尚有諸多工作如(12/26所示)至今未完成已明顯違反合約完工日期,並已對本人產生莫大影響,敬請盡速完工以免遭致預期損失! 好的,林先生早上有空嗎,可否現場有些跟你在做最好討論確認 近期工程問題:1.拉門設計不良請改善,2.冷氣安裝位置未依約定施工請移位3.客小突牆大理石磁磚有1.5-2.0公分縫細 開工後90日即12/27就是驗收日,因為你未按期完成所以該期款項於完成日相對支付,更何況12/21已先行支付你要求的周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12月31日 工程安排除了12/27摺門進場但並未完全定位,玻璃亦不見蹤影,更何況原設計錯誤,12/28冷氣裝機完成但錯位,即便本人並未確認你的12/27-1/1木,水電及油漆完成的承諾,但直至今日今天1230未見任何人施工,未有垃圾出清之事,至於明天1/1地板施工之事亦不做期待,綜此你個人對工程安排言詞承諾的可靠性實在盪然無存,據此本人慎重考慮執行合約完工期的條款,特此正式告知及申明! 111年1月2日 本案工程因施工過程亦有追加工項及多次施工修改及變更,並於12月中旬已經多次告知必需展延工期。新増工項冷氣機安裝位置,廠商依據冷氣安裝標準位置安裝並無誤,業主希望按照自己希望的位置安裝,廠商就僅能盡量配合,而並非安裝錯位。總包工程各工項施工日期由施工單位安排及配合各廠商師傅,且依據契約工程變更及工期展延辦理。並依據契約付款辦法規定請給付第五期工程款,如不給付,屆期工程遲延為其責任。本案工程會盡速完工,安排清潔交屋 1月17日 林先生早安,今天下午2點後,是否可以撥空現場核對一下。我們明天就都完工,衛浴配件要安裝需要你確認位子,下午木工,水電都在現場,謝謝 1月17日 台端12/27未能按約完成驗收交屋,其間未有任何溝通與消息,至今01/17才知將於明日01/18完工並要求今日01/17下午到場,本人在你要求下同意在下午一時前往工程現場討論浴室小配件的裝設,但這並不意味本人同意工程的延誤責任,敬請知悉 林先生早安~上面明細是昨日木工室內工程點交有需改善及增加部分,在麻煩你核對一下是否有漏掉部分,謝謝 110.01.18木工點交改善及增加部分: -全室部分: 1.全室木作牆面貼皮及線板部在加強除膠,及美化黑邊線條。 2.走道木牆面與拋光處打矽立康。 -玄關鞋櫃部分: 1.再加5片層板(邊増加孔洞)。 -起居室部分: l.右邊櫃子再加一片層板。 -主臥室部分: 1.右邊櫃子裡側缺少貼皮一處,螺絲孔補土。 2.更衣室門片中間縫補色美化。 3.保險箱櫃増加2片層板。 4.主臥室門把手加緊鎖緊。 -廚房部分: l.電器櫃右邊櫃子再加一片層板。 2.電器櫃左邊櫃子(原有系統櫃)再加二片層板。 3.中島假門片加2支把手。 -主臥浴室部分: l.臉盆下方增加作字板遮醜。 2.馬桶旁櫃子裝把手,並增加一片層板。 -客浴室部分: l.臉盆下方增加作字板遮醜。 -小廁所部分: 1.裡面把手提高高度 -客浴室部分: l.臉盆下方增加作字板遮醜, -後陽台部分: 1.後陽台木門加一個鎖。 2.傭人房掀床上面牆上加板子遮掉管路。 -屋頂層部分: 1.右邊櫃子門(1小1大部分)把兩片結合,改成一大片。 2.中間油壓床的垂直把手,改成一支橫的把手。 依1/18下午木作部分會堪發現最嚴重問題l.起居室拉門及櫃的施作及折疊床高度兩問題,經討論改善部分如你所列事項清單,本人回復如下: 1月19日 今天沒任何修繕木工及電工入場!現場與昨相同共兩日無任何進展! 水電工明天早上進來收尾一樣下午跟林先生點交 1月21日 林先生,謝謝您但1月28日是銀行最後天上班這樣我會來不及給師傅工資可以拜託林先生把日期改在24~26日嗎? 依你12/00 0000000請款單支票已經在12/28開妥,因你工程延誤故未能依約工90天後(即完7日)但現今因年前較忙預下星期一交付,其餘款項如一切順利正常將在正式交屋後再行支付 好的,謝謝林先生 好,星期一早上我過去跟林先生取票我先送到銀行去兌現票以便有些師傅會提早回南部過年謝謝林先生 請明天完工水電及國寶修補工作 好,我盡快聯繫 1月25日 林先生早安,木工跟水電師傅因為另一個工地昨晚工作到很晚,今天還要在收尾一天,所以改明天過來收尾,跟您說一下浴室止水條我明天給您 1月27日 12/27應完工驗收,至今已快達一個月延誤,請問拉門何時完工? (1/29)-林先生您好,摺門部分經過昨日木工在與廠商確認修改方式後,會於2月8日工廠開工後,來至現場拆回去修改,預計於2月15日安裝完成 2月7日 林先生,請問一下這兩天你有方便的時間嗎?木作鐘先生想跟你當面討論一下摺門的部分再麻煩你~ 下午13:30如何? 林先生,那我們就1:30現場碰面 2月25日 昨天2/24冰箱修改櫃子完成l.但全室飾條修補並未進行2.另外你星期一所稱的40粒系統櫃板並未收到3.客廁馬桶漏水嚴重4.洗衣機220V20安培不夠,應換30安培Brake 5.主臥床頭燈已到6.有兩電燈開關失效7.書房電話接頭消失8.拉門未裝9.玄關間接燈應調整10.客洗手台鬆動ll.請提供承板:33.5x9.5x3、47.8x53.5xl、68.5 x53.5x1 69x60x2-原尺寸不正確,已由小鐘昨天帶走小小尺寸修改即可12.鋁窗及樓梯牆壁滲水,建議明天下午16:30原地會面討論以便盡快結案 林先生您好,因為明後天都已經有約行程,時間上無法過去,但摺門已經約好星期二過去安裝,所以我會約水電鋁窗一併過去處理;層板粒,我今天已經拿到我明天早上先拿過去警衛室。小鐘跟水電部分,我已經將你的內容已經轉達他們了那個洗衣機的安培數加大要現場電箱看確認。 2月27日 另外三天前已告訴小鐘,廁所門應鋸短2公分左右-至少離地3公分以便開門時不會碰到地上浴室墊 故障開關:更衣室,主臥及餐廳燈 可否請電工陽台加裝安全感應燈及兩個攝影燈-線路已經拉好 好的,以上轉達師傅 特此通知:本人3/2香港,請上述事項即時完成以便盡速結案 林先生,攝影燈要麻煩你準備喔! 2月27日 陽台/樓梯間 1-地上的洞一請再做修補 2-頭頂上方玻璃請做清潔 3-窗戶幫忙關起… 4-鐵門Key Family Room 1-書房牆面。再告知牆上的孔是什麼(如圖) 16/F 1-探照燈開關 2-鐵門Key 特別是主臥廁所淋浴積水嚴重導致無法使用淋浴需馬上解決問題…實在不知道為什麼這樣很頭痛。只是不到5分鐘水因無法正常排放導致廁所地板濕透 @May請跟進並告知如何進行 廚房 請知悉昨天至今天關於廚房LED燈修繕一事至今都沒人致電給我。請再跟進。請讓師傅跟妳聯系好了 3月2日 我已經到了@May請問妳什麼時後到 現在已六點 @May請問明天有哪些工總會上來?請全力街刺安排得宜 我需要盡快將生活上軌道3/2 Wednesday工總?時間?3/4Friday玻璃工程、時間? 請列明 林小姐昨晚跟師傅聯繫後,星期五下午玻璃過去安裝,及木工先把層板跟鐵件送過去給您。水電由於到昨晚還在餐廳趕夜工,我還無法聯繫上,今天我聯繫後回報你。全室牆面木工要處理修飾部分,因為至少要1整天時間,木作老闆今天確定好時間會跟我說。原則上,今天跟明天不會過去,星期五下午過去。其他時間排好,我馬上先提起跟你通知,我會安排在集中時間。謝謝 3月3日 @May請問水電工什麼時後來?馬桶漏水、洗衣機漏水等已嚴重影響我的生活煩請盡早安排 3月10日 2/28已告知請3/1能移交結清,但你卻不能完成,3/2我就飛香港,但我支票本及印章忘了在台北,但我請家人昨天已經寄香港了,順豐快遞因疫情不派送,但我在飯店隔離到3/15,3/16才能取件,所以只能請你耐心等待一會兒… 林先生你好,請問工程款項何時會幫我們處理? 3月12日 Sorry我人在香港未有匯款安排經驗,請稍耐心等待吧!結帳問題與耽誤都是你延誤工程不良影響的結果,再者如此小額周轉問題,兩位有經驗又有能力的老板絕對有能力自行解决,如果以此為不修繕的理由那也真令人不解,更何況這工程超過兩個月的延遲,對我個人造成行程,生活與業務的影響及2/21住後的修繕與改進問題未能妥善即時處理造成生活的困擾與不便這更加易人無法忍受,由日前因疫情使快遞不正常的新聞及本人隔離的事實,請加油處理未完成的改善工作,並請加耐心等候 這個在我們工程是一定會幫忙處理的 3月12日 再請告知為什麼使用後好像「脫膠」?是有膠在上面? 請問@May何時木工及電工會再過來?我很想即刻完工!實在延後太久了,由預計的12/2021拖到03/2022還未完全結束工程 3月15日 -第一項已完成 -木工尚未完成,那要怎麼辦 -請問何時可以處理我整屋的木作問題 這個在我們工程是一定會幫你處理的,我已經在跟鍾先生拜託時間了,你也知道我們對師傅的困難點,這整個都要動到天花板挖孔,這當初沒有在工程裡面 被告回覆:如果沒有如何你設計上有LED插座的設計?又你如何要裝LED石材告訴有變壓器?所以當時我才會同意不裝,其實當時材料都準備了,請別再不理性的坳啦!趕快完工以便結帳吧,至於洗衣與烘衣機也是因為缺零件你請我找代理處理,現在我也找了代理也完成了水電線及定好位,剩下的接線與線粗細問題就麻煩妳了,也別再煩彼此啦,也別再勾起延遲造成我的不快與我女兒生活上的不便,也別影響到結帳! 3月16日 請知悉昨天至今天關於廚房LED燈修繕一事至今都沒人致電給我。請再跟進。請讓師傅跟妳聯繫好了,妳一併處理較為理想 2-廚房玻璃門加白色木條 除木工工程外還尚有以下問題存在 1-全屋牆面及櫃子內外整修 2-層板(×3廚房×3小朋友房) 3-陽台燙衣板希望換邊(由左到右) 主臥廁所發現新問題 1-毛巾架兩邊脫落 2-浴缸水龍頭搖晃 3-淋浴間水管堵塞(無法順利排水 下得很慢 屢次淹水…) 4-淋浴間的門經思考後還請改向內開 我今研究過應該可以做!洞用原來的。門應該上下調邊即可 五金件可以共用? 客廁 1-再請幫忙將我自己購入的heater rack裝上 2-門向上鋸短一些。 -小廁 1-大門調整後將好開一點。太緊 2-水龍頭搖晃 -陽台/樓梯間 1-地上的洞一請再做修補 2-頭頂上方玻璃請做清潔 3-窗戶幫忙關起 4-鐵門Key -Family Room 1-書房牆面。再告知牆上的孔是什麼(如圖) 2-落地窗Key 3-房間Key 3月22日 款項匯了嗎? 3月22日 支票已由順豐寄回台灣 -煩請將上述需給足注意的地方/位置妥善收尾 另加 1-餐廳頭頂的洞也要再請填補平滑 雖然我已寄出部分款項$108346支票,但請先完成改善工作,再談延遲款10%$181000),畢竟你的工程延誤太久且部分木作及水電工程品質實在令人擔憂,且造成生活的不便,請立改進並確認! 本次支票$108346?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自從2月13日交屋 給你們進傢俱至今,我們也配合維修多次,這些也包含還要幫你們處理非我們契約項目及家電,而交屋款是這樣給付我們?各師傅沒法接受這樣處理方式。 這幾次去處理的水電部分,幾乎都非我們的問題,斷電開關燒掉,當場師傅有給林小姐看,是你們裝洗衣機造成的。馬桶漏水都是後面三角凡而被動過,我們打從清潔後,在哪邊1個多月從沒漏過水。 雖然一直強調我們延遲交屋給您,但你有追加工程及修改的部分本就應該要追加工期, 我本著誠意想說盡快處理好你們的問題及一些修繕許多追加(包括天母國寶)及燈具追加我都先不計算,但現在只有跟你請交屋款,卻是這樣處理方式? 你本次付款$108346扣除 追加清潔冷氣$19000我幫你代墊付的$28534(你買燈、磁磚、大理石等款項) 香港買把手$11988,本次你只支付$48824,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只給交屋款2%?依照裝修公會的契約版本,尾款只能保留5%,我給你保留15%,現在你只支付我2%,這是什麼意思? 我會先把追加及修改都列岀來 3月22日 如果你是如此認知的話,那你也别維修了!一切看著辧吧! 看看合約延期的罰責吧! 你問我什麼意思?你想想你再三延誤工期又是什麼意思!你的施工品質不佳又是什麼意!你再三推辭修繕造成生活不便又什麼意思!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