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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43號原 告 郭健生訴訟代理人 高菁璐被 告 陳振閎即騏翔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關於兩造約定工程範圍等事項,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