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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抗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73號抗 告 人 楊森州

楊宇竹相 對 人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凌偉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112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第三人凌偉政前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選任其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惟凌偉政未經合法委任為相對人之經理人,非屬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得提出聲請之利害關係人。且本件查無任何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縱有必要,因凌偉政不具備公司法相關專業,亦非臨時管理人之適當人選,應另選任具備法律或會計專業之人。是原裁定選任凌偉政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公司或法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或法人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7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考其立法理由,無非以:「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是公司或法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或法人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三、經查:

(一)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任期於108年12月27日屆滿,經新北市政府限期於111年9月19日前完成改選並變更登記,因經聲請而延長期限至112年1月19日,逾期則董事、監察人職務當然解任;又相對人之董事邱亦慶、陳淑如於112年1月5日辭任董事職務,相對人迄今仍未改選董事、監察人等情,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111年6月2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18043027號函、111年10月14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18073573號函、112年1月7日新北府經字第1128000905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邱亦慶及陳淑如之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原裁定事件卷第16-22、26、30、32-36、90頁)。可知相對人目前並無董事,即無董事會可運作並行使其職權,公司業務顯因而停頓,進而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有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抗告意旨稱:本件並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云云,顯屬無據。

(二)又凌偉政現登記為相對人之經理人(原裁定事件卷第24頁),對公司之運作及維持與其緊密相關,自屬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臨時管理人之資格法無限制,法院本得依個案判斷選任最適宜之人,非必以選任具備律師、會計師、或與公司經營業務相關專業之人為限。是凌政偉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原裁定審酌其現為相對人之經理人,於相對人之營運及財務狀況當知之甚詳,應足堪勝任臨時管理人之職責及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等情,認由凌偉政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妥適。是抗告意旨稱:凌偉政不具備公司法相關專業,非臨時管理人之適當人選云云,亦屬無據。

(三)至抗告意旨稱凌偉政未經合法委任為相對人之經理人云云。然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毋庸為實體上之審查。故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倘利害關係人對實體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而抗告意旨上開所陳,已涉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尚非屬本件應予審查之事項,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裁定選任凌偉政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菊珍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