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91號聲 請 人 吳柏瑢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代 理
人 黃俐律師相 對 人 褚明宗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請求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13號),業經提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談話記錄等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