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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許勝雄非訟代理人 柏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擴增國內碳排放查證能量專案,並申請成為溫室氣體查證機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有新增並修正原來業務內容之必要,而章程與此相關之規定,已併同修正及變更,並報請經濟部許可有案,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捐助章程之事由,係因董事會決議,新增並修改原來業務內容,並已將各相關條文予以修正如附件,送請經濟部許可之事實,有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暨對照表可稽,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婷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