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郭孟雍非訟代理人 郭憶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藝術家文教推廣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藝術家文教推廣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法律新增財團法人法,關於董事之人數,已配合修正並變更捐助章程,報請許可有案,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藝術家文教推廣基金會捐助章程之事由,係因配合修訂董事之人數,並將各相關條文予以修正如附件,送請臺北巿政府教育局核備之事實,有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暨對照表可稽,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暨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