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周師文代 理 人 潘玉柳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相對人第9屆第10次(112年度第1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年4月14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23004089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年4月14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23004089號函就其修正內容予以核定,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表: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5條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由下列方式組成之。 (一)董事十五人,其中八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七人由本法人聘任之。 (二)監察人五人,其中一人由主管機關遴聘,其餘四人由本法人聘任。 監察人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連任。 第一項第一款由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八人中,其中四人應由七星農田水利會推薦,並由主管機關核准後遴聘。 董事之任期,每屆均為四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兼任本市農田水利會捐助成立之其他本市財團法人之董事者,以二家為限。 第一項由本法人聘任之董事及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七星農田水利會有關業務人員。 2、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三項由七星農田水利會推薦之董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七星農田水利會有關業務人員。 2、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3、社會公正人士。 董事、監察人有缺額時,得視實際需要由原聘任單位補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監察人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5條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由下列方式組成之。 (一)董事十五人,其中八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七人由本法人選任之。 (二)監察人五人,其中一人由主管機關遴聘,四人由本法人選任。 董事之任期,每屆均為四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兼任本市農田水利會捐助成立之其他本市財團法人之董事者,以二家為限。 監察人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連任。 第一項由本法人選任之董事及監察人,其資格應為原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組織有關人員。 董事、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主管機關或本法人董事會補聘(選)之,其補聘(選)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6條 本法人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推之。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推選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長連選得連任1次。 董事長不得兼任本市農田水利會捐助成立之其他本市財團法人董事長。 本法人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推之。 第6條 本法人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任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董事長不得兼任本市農田水利會捐助成立之其他本市財團法人董事長。 本法人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之。 第10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董事長無法出席,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四分之三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項。 召開董事會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第10條 本法人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董事長無法出席,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四分之三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項。 召開董事會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或備查。 第13條 本法人原始設立基金為新臺幣貳億元整,由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無償捐助之。嗣後繼續募集或接受捐贈來源如下: (一)由七星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捐助。 (二)由政府預算捐助。 (三)由社會各界捐助或捐贈。 第13條 本法人設立原始基金為新臺幣兩億元整,由原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無償捐助之。本法人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政府機關捐助或補助、國內外之個人或團體捐贈,及其他符合規定之收入。 第14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政府、農田水利會及其他捐助所得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決議,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以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14條 本法人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政府及其他捐贈所得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決議,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以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財產。 第18條 本法人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一)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包含工作計畫、財務報表、監察報告書等,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第18條 本法人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一)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與監察報告書等,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第20條 本法人為永續存在法人,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由原始捐助人協議處理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處理之,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20條 本法人為永續存在法人,如因故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第22條 本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轄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日施行之。 第22條 本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轄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日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23條 本法人原始捐助組織章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