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欣慧代 理 人 邱昱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相對人財團法人先知文化藝術基金會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先知文化藝術基金會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五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6日就任相對人財團法人先知文化藝術基金會清算人,前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雖已依法於連續3次登載日報顯著部分公告,載明「凡本基金會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3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等語,然因尚有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其他結算表冊尚未完全製作完成,另有關應付帳款即代墊款之清償,除需確認憑證外,亦因攸關賸餘財產之多寡及歸屬,仍應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之核定,致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