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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簡明仁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第二、三、十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建議擬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次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年2月17日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建議擬修正條文」內容,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函復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第10屆第11次董事會之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名冊、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條文對照表、教育部112年4月24日臺教社㈢字第1120035613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

建議擬修正條文」欄,其中第2、3、10條所示內容,分別係針對財團設立目的、財團之財產、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及方法、事項進行修正,涉及維持財團之目的及財產之保存、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建議擬修正條文」欄中第4條所示內容,僅係更正

錯字;第15條僅係增加章程修訂時間,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依首揭司法院函釋要旨,聲請人於取得教育部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