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9號聲 請 人 莊光明代 理 人 黃啟毓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七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業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112年3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聲請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13日農授水字第1116029034號函、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第七屆111年度第三次董事、監察人暨顧問聯席會議紀錄、第七屆112年度第一次董事、監察人暨顧問聯席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且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7條、第13條之1、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26條所示部分,僅係基金會遵循之法令,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編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1 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由下列方式組成之: 一、董事十五人,其中八 人由主管機關遴聘, 七人由本法人聘任, 本法人所聘任董事之 選任及解任,董事會 得以普通決議行之。 二、監察人五人,其中一 人由主管機關遴聘, 四人由本法人聘任。 董事之任期,每屆均為四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監察人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連任。 董事、監察人有缺額時,得視實際需要隨時由原聘單位補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監察人所餘之任期為限。 本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遴聘,均應符合單一性別達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由下列方式組成之: (一)董事十五人,其中八 人由主管機關遴聘, 七人由本法人聘任。 (二)監察人五人,其中一 人由主管機關遴聘, 四人由本法人聘任。 董事之任期,每屆均為四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監察人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連任。 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八人,其中應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人數,依「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辦理。 董事、監察人有缺額時,得視實際需要隨時由原聘單位補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監察人所餘之任期為限。 2 第十三條之一 本法人依實際需要,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立附屬作業單位,其每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應併同本法人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依章程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期限送董事會審議後,依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報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三條之一 本法人依實際需要,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立附屬作業單位,其每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年度業務報告及決算,應併同本法人之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書、年度業務報告及決算書依章程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期限送董事會審議後,依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備。 3 第十八條 本法人成立為永久性,凡向本法人之捐助之款項或財物均為本法人所有,非任何人私有,本法人有因故解散之必要時,其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處理之。 第十八條 本法人成立為永久性,凡向本法人之捐助或捐贈之款項或財物均為本法人所有,非任何人私有,本法人倘因故必須解散時,其賸餘財產,由原始捐助人協議處理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處理之,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4 第十九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本法人應編製工作計畫及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度預算及事業計畫,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前),經提董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 5 第二十條 本法人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工作成果及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第二十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年度監察報告,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請主管機關辦理。 6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及監察人會均分別由董事或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各款重要事項之一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八名董事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 負擔。 五、法人解散之擬議。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及監察人會均分別由董事或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惟下列重要事項須經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之修 訂。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 或設定。 三、相關聯事業之投資及 處分。 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 變更。 前項之決議,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並知會原始捐助人。 7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如未能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8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財團法人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民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