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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靳宗洛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林秋榮植物科學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林秋榮植物科學教育基金會第五至十一、十四至十五條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次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年2月17日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林秋榮植物科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法人董監事變更登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並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新北教社字第1112522690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第2屆董事最後一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前開函文等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5至11、14至15條規定內容如附件「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係針對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進行修正及變更,涉及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如附件其餘條文,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此部分依前揭司法院函釋要旨,聲請人於取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附件:財團法人林秋榮植物科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