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蔡忠穎代 理 人 黃欣欣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各各他浸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各各他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各各他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應以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變更者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各各他浸信會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經特別召集會決議修正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該等修正條文係針對董事會成員組織與代理順序、董事會決議方法進行修正,涉及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且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組織章程與細則及相對人於112年2月19日、3月12日特別集合會會議紀錄,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附件:
財團法人各各他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對照表條次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理由 五 本法人董事會7人組成.牧師於任職期間應為當然董事。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遴聘,董事任期起始日期以向所屬法院完成登記日為準。 第二屆以後董事應符合各各他浸信會組織章程與細則(Constitution of CalvaryInternational Baptist Church) (下稱「教會內部憲章」)規定之受託管理人之資格並由各各他浸信會長老會提名,經上一屆董事選任之。第二屆以後董事會應在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召開董事會選舉下屆董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本法人董事會7人組成.主任傳道人於任職期間應為當然董事,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遴聘,董事任期起始日期以向所屬法院完成登記日為準。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上一屆董事提名,應在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召開董事會選舉下屆董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1.文字修正。 2.主任傳道人即為牧師,修正為牧師以便與一般稱呼一致。 3.依照各各他浸信會教會組織章程與細則(以下簡稱「教會內部憲章」),董事人選應由長老會提名,爰修正以配合教會內部憲章之規定。 六 本法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集董事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一人。本法人增設副董事長乙名。 第二屆以後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召集董事會推選之,如得票數最多數之董事於當選董事後一個月內不召集時,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 本法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集董事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一人. 第二屆以後之董事長由上一屆之董事長召開新當選董事之會議推選下屆董事長一人;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各董事之召開會議之期限均為一個月。 1.文字修正。 2.依照各各他浸信會教會內部憲章,應設置副董事長職位,爰修正以配合教會內部憲章之規定。 七 本法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以投票表決方式選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應召集董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本法人董事長由董事以投票表決方式選出,得票以超過全體董事半數以上者為當選.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1.文字修正。 2.依照各各他浸信會教會內部憲章,應設置副董事長職位,爰修正以配合教會內部憲章之規定。 3.明定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八之一 本法人得經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請執行秘書一名,協助董事會處理經常性會務及保管董事會會議之會議紀錄。 1.本條新增。 2.依照各各他浸信會教會內部憲章,董事會應聘用執行秘書,爰修正以配合教會內部憲章之規定。 3.提高選舉董事及副董事長開會及決議門檻,爰配合本章程第十三條修正。 九 董事會之職權: 1.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舉及解職。 2.經費之籌畫及財務之監察。 3.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4.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5.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之擬訂。 6.其他有關財產變更及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董事會之職權: 1.董事長之選舉及罷免。 2.經費之籌畫,財務之監察。 3.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4.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5.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之擬訂。 6.其他有關財產變更及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1.文字修正。 2.增列副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舉及解聘亦為董事會之職權。 十 本法人董事因下列原因得解除其職務。 1.任期未滿,因故自請辭職。 2.牧師離職時。 3.謝世安息天家。 4.身體健康不佳,不能承諾勝任工作時。 5.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判決確定者。 6.各各他浸信會長老會認為董事不再符合教會內部憲章受託管理人資格。 本法人董事因下列原因得解除其職務。 1.任期未滿,因故提請辭職。 2.主任傳道人離職時。 3.謝世安息天家。 4.身體健康不佳,不能承諾勝任工作時。 5.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判決確定者。 1.文字修正。 2.將主任傳道人名稱調整為牧師,以求一致。 3.依照各各他浸信會教會內部憲章,長老會有權認定不適任之董事。爰增列第6點為解除董事職務之事由。 十一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各各他浸信會長老會提名符合教會內部憲章受託管理人資格之人選經董事會選舉後遞補,以補足原任期。 倘董事於任期中出缺人數達董事會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各各他浸信會長老會指派符合受託管理人資格者擔任董事補足,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遴選適當人選遞補,但任期以補滿原任期為限。 1.文字修正。 2.依照各各他浸信會教會內部憲章,董事人選由長老會提名,於董事任期中出缺亦同,爰修正本條文字。 3.若董事出缺人數達董事會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則由各各他浸信會長老會逕行指派人選擔任,以便董事會順利運作。 十三 董事會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決議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之擬議 2.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之擬議 3.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舉及解職 本法人解散擬議之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1.文字修正。 2.調整董事會開會及決議門檻,對於重大決議事項訂定較高門檻,以示慎重。 十五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除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外,並應經原捐助人財團法人美南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書面同意。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除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外,並經原捐助人財團法人美南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書面同意。 1.文字修正。 2.本法人財產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董事會應有較高之開會及決議門檻,爰配合第十三條修正。 十九 本章程由原捐助人財團法人美南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董事會通過後,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訂時除需由本法人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外,並應經原捐助人財團法人美南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書面同意,經報奉主管機關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本章程由原捐助人財團法人美南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董事會通過後,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訂時除需由本法人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外,並經原捐助人財團法人美南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書面同意,經報奉主管機關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1.文字修正。 2.董事會修正本章程應有較高之開會及決議門檻,爰配合第十三條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