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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清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債 務 人 蕭添鋒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菘湶附件:

1.說明債務人現仍否繼續駕駛計程車營業?如有,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債務人自109 年10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目前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若否,應說明現任職於何單位、工作或收入性質及內容、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獎金及佣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動契約、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獎金、津貼、營業收入及各式政府及社會補助等,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4.說明債務人現是否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沙崙路之址?該屋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蕭如君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應提出債務人戶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暨其異動索引。

5.除已陳報者外,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債務人有幾名已成年之子女?該等子女有無給予債務人扶養

費?若無,其等未給付債務人扶養費之原因為何?並應提出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提出部分免再附)、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2.債務人109至110年度均自森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受有營利所

得,何以未陳報?是否有收入來源未為陳報?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