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聲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債 務 人 張亦良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張亦良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1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2/3,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並正常履行更生方案多年,惟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工作收入,自民國111年7月起迄今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6,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無力繼續履行更生方案,且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2/3,依法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裁定自103年1月13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9月6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96期清償,第1期清償5,898元,第2至84期每期清償3,650元,第85至96期每期清償7,650元,合計清償400,648元,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嗣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4號裁定,於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0號裁定,分別准許其延長履行期限各12個月,亦有各該裁定可佐。

(二)債務人陳稱自111年7月起迄今平均每月收入約26,000元,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36頁)、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37-140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本院卷第147-148頁背面)為證,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75-81頁背面)、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5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1123070286號函(見本院卷第104頁)、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2年5月23日桃社助字第1120049099號函(見本院卷第10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5月23日保普生字第11210086200號函(見本院卷第106頁)可參,堪予認定。又依112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9,013元之1.2倍即22,8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並以其每月收入約26,000元扣除後,每月僅餘3,184元可供還款,低於更生方案第2至84期每月應清償3,650元,遑論第85至96期尚提高為每月應清償7,650元,而此情短期內似未見有何改變可能性,堪認債務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

(三)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業經本院裁定准許延長期限合計已達2年,揆諸前揭規定,其自無法再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400,648元,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述意見,除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表明受償金額外,其餘債權人分別陳明受償金額如附表債務人已清償金額欄所示,有各該債權人陳報狀、陳述意見狀或本院公務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第102-103頁背面、第108-121頁、第123-131頁、第141頁、第149-150頁),均達原定數額2/3,且清償金額合計為279,206元,亦超逾原定清償總額2/3,堪認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均已達原定數額2/3。又債務人名下並無可充清算財團之財產(見本院卷第75-82頁、第107頁、第136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規定聲請免責,尚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且無法再聲請延長履行期限,而其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2/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合於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規定要件,聲請免責,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金 額 依更生方案應清償總額 原定數額2/3 債務人已 清償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4,174元 34,574元 23,049元 24,139元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236元 12,406元 8,271元 8,774元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720元 21,734元 14,489元 15,174元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732元 19,647元 13,098元 13,719元 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293元 3,416元 2,278元 2,377元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808元 14,602元 9,735元 10,196元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7,715元 151,703元 101,135元 109,494元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8,081元 33,476元 22,317元 23,370元 9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1,480元 101,742元 67,828元 71,963元 10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248元 5,152元 3,435元 11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634元 2,196元 1,464元 合 計 2,133,121元 400,648元 267,099元 279,206元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