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徐瀚挺代 理 人 滕孟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徐瀚挺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於111年6月29日裁定免責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88號更生事件調解、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8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更生事件、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更生事件、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清算事件、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清算事件、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聲請免責等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