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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佳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5條第1項所謂之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時,列李正義、林佩儀、徐明輝為被告(見本
院卷一第12頁),嗣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具狀追加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及柳伯龍為被告(見本院卷二第176頁),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7條管轄恆定之原則,判斷本件管轄權,應以起訴時為準,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李正義之住所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轄之新竹縣竹
北市,被告林佩儀之住所位於本院所轄之臺北市士林區,被告徐明輝之住所位於本院所轄之臺北市內湖區(見限制閱覽卷宗內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則被告之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原告起訴主張其代訴外人李董秀清訂購Yahoo奇摩購物中心自營白蘭氏雙認證雞精,由位於桃園市大溪區之雅虎大溪倉出貨,再由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為黑貓物流運送至中壢綜合轉運中心,復轉送至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之大道營業所,再配送至李董秀清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之住處。詎雞精封蓋失效、破損漏液,造成污染,致李董秀清因食物中毒,於110年6月19日在上開臺北市信義區住處亡故,依民法第19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喪葬費、慰撫金共新臺幣100萬元等語。足認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被告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而被告共同侵權行為地(含侵權行為暨結果發生地)為桃園市大溪區、桃園縣中壢市、臺北市信義區,為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所管轄之區域。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既有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即應由該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管轄。茲考量證據調查之便利性,原告所指雞精現在存放位置、李董秀清死亡地點均位於臺北市信義區,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臺北地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