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再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有關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條亦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係於同年3月7日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於同年月29日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一)原確定裁定及相關再審駁回裁定之法官,有法定迴避事由,且迴避並無困難而不迴避,屬消極不適用法律,適用法律顯有錯誤。

(二)原確定裁定及相關再審駁回裁定,迭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同條項第1款、第4款、第13款、第497條、第505條之1、第395條第2項、第507條、第32條第7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91、752、601號解釋,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444號解釋之再審事由。並聲明:

1.附表一所列各判決不利再審聲請人部分,暨附表二所列各裁判均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再審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3.再審相對人應給付再審聲請人新臺幣189,144元,及自101年10月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法院於訴訟繫屬後,應先審查程序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若程序事項未符合法律規定,自無從為實體之審理。又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裁定(下稱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指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3款、第497條再審理由,認其聲請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126-130頁)。而本件再審聲請意旨僅泛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3款、第497條之再審事由,然核再審聲請人所陳,均係對前此各確定裁判所為指摘,與原確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之理由無涉,再審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前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前揭說明,本院就此部分無庸命其補正,應逕行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

(二)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雖定有明文,惟此條款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惟各法院法官員額有限,其迴避以一次為限。例如對於再審確定終局判決及原確定終局判決又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僅參與再審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須迴避,而參與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則不須再自行迴避(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於聲請再審之情形,僅參與前次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官,應自行迴避。查原確定裁定,係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即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係由法官王沛雷、江哲瑋、林玉蕙作成,並非原確定裁定前審確定裁定即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裁定之承辦法官蕭錫証、劉逸成、劉瓊雯作成,是作成原確定裁定之三位法官並未參與前審確定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之裁判,依據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並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規定法定迴避事由,難認原確定裁定有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情事,亦無消極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再審聲請人以此聲請再審,並無理由。

(三)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援用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104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意旨駁回其再審聲請及追加之訴,惟上開裁定基礎事實與本件不相切合,原確定裁定消極不適用法規致顯然影響裁判結果等語。惟上開各則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均非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法規」,縱原確定裁定積極適用前開裁定意旨或解釋不當,亦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再審聲請人據此聲請再審,自無理由。

(四)再審聲請人復主張如附表一、二所列各前程序確定裁判,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3款、第496條第2項、第497條等再審事由。惟再審聲請人主張各前程序確定裁判具有再審事由,並求予廢棄各前程序確定裁判部分,前提要件為法院認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有理由後,始能進入前程序之再開或續行,而本件各該主張原確定裁判有前揭再審事由等情,既經本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已如上述,則就前程序之各前確定裁判是否具有再審事由,本院自無從加以審酌。

(五)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惟在法院認再審之訴為有理由前,前訴訟程序尚未再開,則不許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提起反訴。本院既認再審聲請人之聲請為部分不合法、部分無理由,而未再開前程序,再審聲請人為追加之訴部分,自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再審聲請,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無理由,追加之訴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蔡子琪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儒附表一編號 本院案號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017號判決 2 96年度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 3 97年度再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附表二編號 本院案號 1 98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 2 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確定裁定 3 103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4 105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 5 107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6 107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 7 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 8 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 9 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10 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 11 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 12 109年度再易字第13號確定裁定 13 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14 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 15 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16 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17 110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 18 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 19 110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 20 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 21 110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 22 110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 23 110年度再易字第25號確定裁定 24 110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 25 110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 26 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 27 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確定裁定 28 110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 29 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 30 111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 31 110年度聲再字第22號確定裁定 32 110年度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 33 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34 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 35 110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 36 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 37 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 38 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39 111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 40 111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 41 110年度聲再字第26號確定裁定 42 110年度聲再字第33號確定裁定 43 111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 44 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 45 111年度聲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 46 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確定裁定 47 110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 48 111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 49 111年度聲再字第22號確定裁定 50 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 51 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 52 111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 53 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 54 111年度聲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 55 111年度聲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 56 111年度聲再字第37號確定裁定 57 111年度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 58 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 59 111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 60 111年度聲再字第36號確定裁定 61 111年度聲再字第39號確定裁定 62 111年度聲再字第33號確定裁定 63 111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 64 111年度聲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 65 112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 66 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