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建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賓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34號裁定部分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揭示,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屬之,故訴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以:因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太離譜,開庭沒放音效影片,連樓梯間也判決在內,伊非常不服,伊提供吳雪華錄音都沒聽到伊罵人的聲音,所以要求之前民事抗告日期為110年10月27日,案號111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要索取周文賓的錄音,現在伊需簡易庭法庭內的錄音及樓梯間所有的錄影錄音,因刑事案還要再審,二審也引用刑事判決,訴求也是不調查,伊需要周文賓送到法院所有片子,簡易庭錄音片子,包括樓梯間的錄音錄影片子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原聲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本案訴訟)於111年10月17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士林簡易庭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及樓梯間之錄影錄音光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5號(下稱前案)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534號裁定廢棄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就本案訴訟開庭錄音光碟之聲請部分,其餘抗告駁回。故就聲請人於前案聲請本院簡易庭另案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及樓梯間之錄影錄音光碟部分,業經抗告駁回而確定,僅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本案訴訟之法庭錄音光碟廢棄部分,發回予本院重新審理,合先敘明。
㈡依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提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
狀,並未釋明其聲請本案訴訟法庭錄音光碟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之理由。經本院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規定,發函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有本院112年4月26日士院鳴民致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函(下稱系爭補正函)可稽。聲請人雖於期限內提出上開聲請理由記載之民事陳報(補正)狀到院,惟仍未敘明就其聲請本案訴訟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僅補正說明記載「現在我需簡易庭法庭內的錄音及樓梯間所有的錄影錄音」、「我需要周文賓送到法院所有片子,簡易庭錄音片子,包括樓梯間的錄音錄影片子」等事由,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
㈢聲請人經本院寄發系爭補正函後,再次以上開聲請理由表明
欲聲請簡易庭之另案開庭錄音光碟云云。查聲請人於聲請時所填載之案號為本案訴訟案號(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係繫屬本院民事庭審理該訴訟程序,而本院士林簡易庭之另案開庭錄音光碟,並非屬本院民事庭承辦本案訴訟而開庭保存之法庭錄音,聲請人自應向本院士林簡易庭提出記載該另案案號之聲請,是本件聲請人再次向本院民事庭聲請交付本院士林簡易庭之錄音光碟,本院民事庭自無從審理得否交付本院士林簡易庭所承辦訴訟之法庭錄音光碟。
㈣又聲請人經本院寄發系爭補正函後,再次以上開聲請理由表
明欲聲請樓梯間之錄影錄音光碟云云。惟樓梯間之錄影錄音內容,並非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與首揭規定不符,難認合法。
㈤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法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