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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簡榮英代 理 人 黃中麟律師

吳姿穎律師謝宜軒律師相 對 人 彭阿斗法定代理人 彭建豪代 理 人 林詮勝律師複代理人 陳尚宏律師相 對 人 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炳耀代 理 人 王志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履行契約事件,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履行契約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履行契約事件,訟爭標的所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所落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聲請人。聲請人並以系爭房屋之權利向相對人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豐建設公司)簽署房屋合建契約,是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之履行契約行為,與聲請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彭阿斗主張系爭土地前遭訴外人「彭炳煌」、「

彭玠堡」以贈與名義,無權代理移轉至該2人名下,彭炳煌、彭玠堡於民國108年8月6日與被告三豐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及將系爭土地信託登記華南銀行,嗣相對人彭阿斗提起訴訟,獲勝訴判決取回土地及塗銷信託登記,相對人間於112年6月16日簽訂合建契約書,相對人彭阿斗依合建契約訴請求相對人三豐建設公司履行合建契約約定之分屋協議,由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受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民事事件卷宗屬實。

㈡依相對人三豐建設公司所提與相對人彭阿斗簽訂之協議書、

及與聲請人簽訂之合建協議書(系爭民事事件卷第92、220頁),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豐建設公司約定就系爭房屋租金補貼款轉換為合建分屋坪數之價值,且聲請人於上開民事事件於112年11月22日遞狀聲請參加訴訟,足認聲請人與本案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案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