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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莊雅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吳明俊、田美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塗銷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七號塗銷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詳細情形,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塗銷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