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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吳彩鳳上列聲請人聲請自力救濟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自力救濟,未據繳納聲請費,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聲請自力救濟
裁判日期: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