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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昱宏律師(即原告沈游紘琦之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沈游紘琦與被告沈秀姿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0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0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42條第1項、第6 項規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得聲請閱覽卷宗。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原告沈游紘琦之訴訟代理人,為求清楚明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0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開庭時,本院曉諭整理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之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沈游紘琦之訴訟代理人,有委任狀在卷可查,且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應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予指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日期: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