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方世珍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王俊凱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秋銳
陳泊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蘚釀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70號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一十〇年度訴字第一四七〇號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一二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10年度訴字第1470號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民國111年11月29日、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因證人當庭用語,部分未於當場確認,雖請書記官聽錄音後確認,然為核對更正後之筆錄內容,爰聲請複製前開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7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