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居新北市○里區○○○00號(現於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住院治療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認為要保障身心障礙者,病患對於吃藥跟不吃藥有自主選擇權,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著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2、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送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精神科醫師診斷略以:44歲女性,約10年多前發病,診斷為思覺失調症,症狀有:幻聽、被害安想、情色妄想,之前多在新光醫院就診,民國109年7月因症狀干擾有欲跳樓行為而在本院住院2個月。出院後未規則門診追蹤服藥,精神症狀持續;但據家屬(案夫)描述,最近一個月症狀干擾更明顯,一直認為鄰居都要害自己,案夫有外遇,不停找鄰居吵架,狂按鄰居電鈴,常上警局吵鬧說要報案但警員都不處理。9月15日15時30分,個案自行致電119表示情緒不穩要自殺請求協助就醫,然而到本院急診後又情緒激躁,言談鬆散,表示要回家,你們都要害我,當時有約束,施打鎮靜針劑。案夫約21時到院,勸個案住院時個案又情緒激動,表示案夫和醫院工作人員都是一夥的,都是要對自己不利,作勢欲攻擊案夫,被工作人員阻止,再次約束,施打鎮靜針劑,個案較冷靜之後才解約束,續留觀中等語,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故於112年9月15日起給予緊急安置,嗣經2位專科醫師強制鑑定後,均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乃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聲請人許可強制住院,並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112年9月19日審查決定許可前開強制住院之申請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意見書、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是本院參酌上開事證,本院認聲請人仍有明顯精神症狀需持續治療,本件許可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