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被 告 蘇州養
蘇育才蘇州丕追加 被告 蘇美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被 告 蘇佰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請求撤銷並塗銷被告間所為之遺產分割登記,因原告對債務人蘇佰蕙之債權額為77萬3,5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而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蘇佰蕙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86萬2,5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3,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210元,尚應補繳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羚附表一(以下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債權本金20萬6,157元 1 利息 20萬2,611元 96年5月29日 104年8月31日 (8+95/366) 20% 33萬4,696元 2 利息 20萬2,611元 104年9月1日 112年4月16日 (7+228/365) 15% 23萬1,726元 3 程序費用 1,000元 1,000元 小計 56萬7,422元 合計 77萬3,579元附表二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被告蘇佰蕙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37 28分之3 32萬2,832元 1/6 78萬9,785元【計算式:32萬2,832元×137平方公尺×3/28/6】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4 28分之3 32萬6,105元 66萬3,857元【計算式:32萬6,105元×114平方公尺×3/28/6】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 28分之3 24萬4,000元 2萬6,143元【計算式:24萬4,000元×6平方公尺×3/28/6】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51 28分之3 24萬4,000元 22萬2,214元【計算式:24萬4,000元×51平方公尺×3/28/6】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309 21分之1 6,090元 11萬1,602元【計算式:6,090元×2,309平方公尺×1/21/6】 6 內湖東湖郵局存款4萬3,054元 7,176元 7 內湖區農會東湖分部存款892元 149元 8 現金25萬元 4萬1,667元 合計186萬2,5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