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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杜張淑麗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陳芊妤律師被 告 陳韋廷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頁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04,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400,4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504,406元(計算式:33,104,000元+12,400,406元=45,504,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計算式 土地價額 (新臺幣/元)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2,300 1057.19 全部 2,300×1057.19 2,431,537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2,300 1024.16 全部 2,300×1024.16 2,355,568 3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2,300 1051.17 全部 2,300×1051.17 2,417,691 4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2,700 722.39 全部 2,700×722.39 1,950,453 5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2,700 1201.91 全部 2,300×1201.91 3,245,157 合計 12,400,406

裁判日期: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