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 告 林千鈴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慈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70,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軒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