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王惠婷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彭彥植律師被 告 呂怡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變更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萬9,531元(計算式:312萬5,686元+419萬3,845元=731萬9,531元)(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80號卷附之原告民國112年4月28日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