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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 告 周銘新

黃柏菁王玠仁周維貞錢俐娟呂宏謄陳欣怡吳佳潞張甄旂潘柏澄黃麗美彭韻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等人訴之聲明為:確認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如附表1所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核其請求,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中:(一)如附表1編號1所示關於解除被告定存決議無效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屬不能核定;編號2所示關於調降社區管理費決議無效部分,因原告等人並無因此部分決議而直接受有調降管理費之利益或不利益,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亦屬不能核定,從而此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均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共計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二)如附表1編號3所示調漲管理費決議無效部分,原告等人如獲勝訴判決即可受有每月免繳管理費差額共計15,273元之利益,此有原告所提計算表存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士司補字第75號卷第213頁),又因原告等人應繳納之管理費係按月計之,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其期間並未確定,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爰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32,760元【計算式:15,273元×12月×10年=1,832,76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5,132,760元【計算式:330萬元+1,832,760元=5,132,76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34,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