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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號再審原告 郭獅再審被告 王大豐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排除侵害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6,000元(見本院卷第32頁),應徵再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江哲瑋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日期:2023-02-13